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自诉案件的双方权利义务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原告的权利:
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原告的义务: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被告的权利:1、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副本,并参加法庭审理。
3、有权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4、有全对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用作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
5、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6、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7、有权获得辩护,也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人辩护。
8、有权反驳控诉,进行辩论。
9、有权作最后陈述。
10、有权阅读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并请求补充或更正。
11、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上诉。
12、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述。
13、有权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被告的义务:
1、接受审判。
2、如实回答司法人员的讯问。
3、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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