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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日下午,安徽省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安庆市A林场小岭卡口拦截一辆面包车,车上有野生动物。民警立即赶往现场,抓获崔某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扣押6只野生动物黄麂死体及钢丝猎捕器、橡胶袋等狩猎工具。

安庆市森林公安局宜秀分局依法对崔某某等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随后,该局将查获的6只野生动物送至安徽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鉴定中心进行委托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认为,该6只野生动物鉴定为小麂,系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安徽省2级保护野生动物。

2020年3月9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此案移送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于3月11日以崔某某等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宜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崔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同时该案单次猎捕的野生动物数量是安徽省疫情期间破获的同类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得知该案起诉至法院当日,就与法院进行了联系,建议法院在被告人崔某某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的规定,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法院采纳了这一建议,立即向安庆市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出《通知辩护函》。法律援助中心当日受理并决定给予崔某某法律援助,同时指派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崔某某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当天上午便赶到法院阅卷,利用中午的时间认真阅卷,思考辩护方向,下午就会见了崔某某。经过交谈,承办律师发现崔某某家住安徽省岳西县一农村,家境贫寒,以务农为主要收入来源,法律意识非常淡薄。

经过深入交谈,崔某某告知承办律师,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今年猪肉等价格均比较高,为了过年不用花钱还能吃点野味,就一时糊涂用钢丝自制了三十余个猎捕器,放置在宜秀区A林场,希望能套点野生动物,却没想到被民警抓获,还涉嫌犯罪。崔某某向承办律师表示非常后悔,希望承办律师帮帮自己。承办律师了解到,崔某某常年患病无任何劳动能力且需要专人照顾,一个孩子在外地刚刚参加工作。崔某某如果被判入监长期服刑,无疑会给家人带来无尽的痛楚。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指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活动,坚决取缔非法野生动物市场;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猎捕、经营野生动物等活动的申请,严格规范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活动的审批行为。然而,崔某某疫情防控时期违反了狩猎法规,单次捕获的野生动物数量也是较多的。同时该案是共同犯罪,综合证据材料和崔某某的陈述,崔某某明显作用较大,另外两名被告人只是起辅助作用。承办律师还查阅了各地法院已判决的非法狩猎案例,发现基本是判处监禁刑的,由此可以判断,崔某某有非常大的可能性被判处监禁刑。

经过反复分析、研究案卷材料,承办律师确定了为崔某某尽力争取最短刑期的辩护思路。2020年3月13日,该案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承办律师依法出庭为崔某某进行辩护,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始终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作用,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崔某某走上涉嫌非法狩猎犯罪的道路,主要是法律意识淡薄,主观上只是因家庭经济困难,想弄些野味供自家过年食用,与以此牟利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归案后,被告人崔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崔某某在检察机关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崔某某从宽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愿意接受以速裁程序审理,也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以上理由,承办律师恳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能够对被告人崔某某从轻处罚,让其在恪尽社会责任、家庭责任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地回馈社会。

最终,该案承办法官认为,承办律师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判决崔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件点评】

该案是安庆市首例疫情期间非法狩猎案件,且单次猎捕的野生动物数量之多在全省范围内都较为少见。然而该案被告人均没有聘请律师,宜秀区法律援助中心主动与法院联系后,依法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担任他们的辩护人,捍卫了法律的公正。

庭审中,承办律师尽心尽责,详细阅读卷宗内容,就该案的行为细节向三位被告人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制定了有力的辩护策略。在法庭上承办律师发表了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和内容扎实、法理详实、逻辑严密的辩护意见。经过法庭辩论和举证质证等环节,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庭的采纳,充分维护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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