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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陈某某抢劫案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本案的被告也即受援人陈某某伙同其他七名被告人,一共八人,其中包括陈某某在内有六名未成年人,一起来到八公山区某大排档,以向被害人洪某借车为借口,强行将被告人殴打过后,将被害人的四轮越野摩托车抢走。事后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四轮越野摩托车价值5253元。

事后,被害人洪某报警,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立案侦查,并先后将各被告抓获归案,其中被告人陈某某于第二天就被公关机关抓获归案。并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将包括陈某某在内的十二名被告人向田家庵区检察院移送起诉。田家庵区检察院于2016年1月28日以陈某某等人犯有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向田家庵区法院提起公诉。

陈某某的案件移送法院起诉后,因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其家人一直也没有为其请律师。在诉讼阶段,田家庵区法院依法为陈某某通知了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定辩护。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法院的法律援助通知书后,指派了中心援助律师李梅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

【调查与处理】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首先到法院复印了案件的所有材料详细查阅,又联系到了陈某某的母亲,与其做了谈话。后又到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询问了案发经过,特别是详细地询问了陈某某作案的动机和意图,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案件的组织和策划、具体实施者等。通过与陈某某的交谈,承办律师发现陈某某案发时才满15周岁,学习成绩不好,处于半缀学状态,个人心智比较单纯,涉事不深,盲目相信朋友意气,对于抢劫他人摩托车的事情根本没有认识到事情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其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的意识。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陈某某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能完全辨认,再加之其以前也没有任何前科和劣迹,根据罪刑相当的原则,对被告人陈某某应当减轻处罚。

2016年3月,田家庵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承办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出庭为陈某某辩护,着重从陈某某在本案中的地位,认罪态度、涉案次数等方面进行了辩护。经过庭审合议,田家庵区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下达后,陈某某服从一审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法律分析】

本案虽然相对较简单,但涉及人数众多,其中绝大部分都为未成年人,陈某某的经历可以做为代表。承办律师通过与陈某某的母亲两次交谈,发现了陈某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偶发性的,但也有其必然的原因,其中他的家庭环境与教育占据非常大的因素。据其母亲说,她和陈某某的父亲文化程度都不高,家中经济条件不好,一直忙于生计,根本顾不上管教孩子,平时的教育方法也是简单粗暴型的,对于孩子的学习也不是特别看重。陈某某逐渐长大后,打骂对他已经没有什么效果了,甚至一不高兴就偷偷离家,成夜在网吧上网。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其中就包括本案的主犯张某某(以抢劫罪判刑七年)、隗某某(以抢劫罪判刑六年九个月)等人。其父母对此居然不甚了解,也不太关心。直到陈某某因为此案被拘留逮捕,其父母都不是特别紧张,甚至以家中经济紧张为由,不愿意为他请律师,也不愿意为人缴纳罚金。其中固然有对陈某某失望的原因,但其父母也的确未尽到相应的责任。

    通过对近年来八公山区法援中心受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分析来看,家庭、社会、学校等因素在青少年违法犯罪方面的影响非法深远。

(1)家庭因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是家庭关爱的缺失造成青少年心灵扭曲。如陈某某,基本上就处在放任自流的状态;二是容易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绝大多数的未成年犯都有长年在网吧上网,经常夜不归宿的经历;三是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未成年犯的家庭氛围很少有和谐温暖的,父母之间的各种暴力行为很容易给孩子造成恶劣的影响,容易让他们形成粗暴冷酷的性格,在处理人际关系的矛盾时趋向于采取暴力方式,并因此导致违法犯罪。四是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如过分过分溺爱子女;对子女放任不管;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互相矛盾的教育;对子女期望过高等。五是有缺陷的父母,如父母文化程度不高,自身品行不端,甚至部分父母本身就是罪犯或因各种原因被法律制裁过。这类家庭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容易对孩子产生极坏的影响,导致这种家庭的子女犯罪率偏高。六是经济贫困的家庭。这类家庭父母无稳定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小孩中途辍学的很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很容易促使孩子很早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的青少年多半以盗窃,诈骗为营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职业”,而且这些人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改造教育的难度很大,抓了放,放了抓,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2)社会因素。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加之疏于管理的网吧等不按照规定,随意让青少年进入,都诱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以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校因素。青少年犯罪除了家庭和社会的原因外,学校教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于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抵消了学校正面教育的效果。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各个学校不同程度的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少数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爱心,教育方法简单,鼓励表扬少,批评指责多。有时造成后进学生校门、家门两难进的局面。“破罐子破摔”,他们在校外寻找“知己”,极易走上犯罪道路。还有青少年的主观因素。他们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加之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形成了许多错误的价值观,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等等,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典型意义】

鉴于这种情形,八公山区近年来狠抓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组建普法讲师团。八公山区组建了一支由公、检、法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普法讲师团,经常深入到全区各中小学开展法治讲课,将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举办专题讲座30余场次,受教育人数达1万余人次。

(二)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八区着力在全区完善了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全区所有中小学都聘请了法治副校长和校外法治辅导员,要求他们每学期最少为各中小学上一节法治课。

(三)积极开展青少年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每年区司法局、教育局、团委等都联合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举办法治讲座;开展少年模拟法庭活动。购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读物,在宣传时发放给中小学生。

(四)积极为青少年提供法律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开辟了青少年义务法律咨询热线,对涉嫌犯罪的青少年进行“一对一”的正面法治教育和思想工作,促使违法青少年真诚悔过,争取依法从轻从宽处理,及时给予挽救。 

(五)积极开展“法治进社区”、“法治进农村”等活动,就如何加强青少年的家庭保护,如何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保证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建立家庭、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防范体系等进行专项的宣传,培养家长的法律意识,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

几年来,八公山区法援中心共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0余件,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既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又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或重新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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