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3日下午2时许,已经被岳母何某某责骂几天的王某某达到崩溃边缘,王某某在自家门口用菜刀将其岳母何某某头部和背部砍伤后,又追砍至何某某家门口,将前来阻拦的被害人何某与吴某夫妇砍伤。案情严重,宿松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对王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的过程中,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某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依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对王某某实施强制医疗。2013年6月7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某实施强制医疗。

王某某在宿松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治疗期间,王某某父亲及哥哥经常看望王某某,了解其病情,对其进行心理安抚。

2018年下半年,王某某父亲及哥哥了解到因王某某病情有所好转,于是想将王某某从医院接回家。在征询医院意见,并到宿松县人民法院和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进一步咨询后,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法院受理后,通知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宿松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符合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李四民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后,因此类案件属新型案件,2012年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的特别程序;实践中此类案件又相对较少,因此,承办律师加班加点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了解强制医疗及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及程序;到宿松县人民法院复制案件材料,审查相关证据。在开庭前接待王某某的父亲及哥哥,核实相关证据,了解相关案情,并征询他们的意见。承办律师了解到王某某的孩子已是三年级的小学生,虽跟随其母一起生活但是还是很想念其父亲;同时了解到王某某父亲及哥哥愿意对王某某严加看管,并愿意继续积极对王某某进行治疗,且可妥善协助王某某改善其与妻子及岳母的关系;王某某经过近六年的治疗,症状有所缓解,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全家希望解除对王某某强制医疗,让一家人团聚,让孩子有父亲的陪伴。于是承办律师通过总结此类案件规律并根据法律规定,认为解除强制医疗的法定条件是:1、强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评估报告以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证明被强制医疗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2、被强制医疗人员的家属愿意对其严加看管并继续积极协助对其进行治疗。

承办律师经审查后认为,王某某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于是形成了清晰的代理思路,并拟定好代理提纲。

庭审过程中,法庭经代理律师与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进行质证后认为:1、宿松县残疾人康复医院疗效评定表综合评定,王某某经过强制治疗,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处于临床缓解期,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2、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认为鉴定时精神检查发现其意识清晰,仪表整洁,配合鉴定,对答切题,思维有序,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记忆力尚可,计算、一般常识及理解判断力基本正常,情感适切,意志行为无异常,自知力存在,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缓解期);3、王某某家属也表示会对其采取监管措施,并督促配合继续治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

承办律师提交了代理意见,宿松县人民法院采纳承办律师意见,当庭作出决定:一、对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二、责令申请人王某某的哥哥对王某某严加看管并确保其继续接受治疗。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特别程序,即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法治人性化的体现,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本案中,王某某也曾是一位有梦想,有追求的少年,小学、中学学习成绩尚可,但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而榜上无名。虽榜上无名,但脚下有路,生活还得继续,还得有追求,于是王某某安心在农村务农,也同常人一样结婚生子。但是,对于一直处在农村想要改变自己命运的农村孩子来说现实还是很残酷的,生活中种种不如意,让这位曾经高考落榜的农村孩子,不知怎么慢慢就患上精神病症。本来复发频率不高,但因生活琐事的刺激,让王某某伤害了别人,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

但就本案而言,王某某的岳母应当知道王某某的健康状况,应当给与更多关照、关注和关心,而不是给与更多的刺激,引发病情,导致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从王某某的角度来说,其在辩认能力及控制能力丧失的情况下虽造成的一定社会危害,但这也不是他希望发生的。

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作了相应的回访,得知被强制医疗人王某某现在在家务农,也经常下地干活,基本恢复到原来生活状态。儿子随同母亲居住在岳母家里,也经常来看望王某某,王某某也会时常前去探望儿子。王某某现情绪也较为稳定,饮食起居也很正常。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维持一个家庭的完整,法律也不是旁观者。对被强制的人具备条件的,法律已经建立起了解除强制医疗的制度,这就是法律对人性的回应。王某某虽然是精神病患者,但他也是人,也具有独立的人格,也向往幸福美满的生活,也需要家人、社会、法律的关心、关爱,甚至包容。对王某某解除强制医疗,让他和他的家庭生活得以恢复平静。本案处理结果不仅让王某某感受到了家庭和社会温暖,也充分感受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充分彰显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lalmwl.com/xingshi/11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