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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出补缴养老保险公司未办理,可以被迫辞职吗?

员工提出补缴养老保险公司未办理,可以被迫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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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在向公司提出补缴养老保险一个月后以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3日,印某向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提出补交养老保险的申请,于11月26日以X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向X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X公司主张印某提出补缴养老保险后,公司已于2019年11月为印某办理2019年10月以后的养老保险,而补缴在此之前的养老保险需提供补缴时间段的劳动合同,印某不配合补签劳动合同导致未能补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6289号】一审判决X公司向印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1801.04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自**2012年2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与作为劳动者的印某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即使补缴社会保险需以签订补缴时间段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双方未能补签劳动合同而导致未能补缴养老保险,此后果亦系因X公司未依法及时与印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

且X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向社保局申请为印某补缴养老保险。

因此,印某在向**X公司提出补缴养老保险一个月后以X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X公司应当依法向印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2077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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