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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乡打工被拖欠劳务费,多次讨要无果——他该在哪里的法院“讨说法”

在他乡打工被拖欠劳务费,多次讨要无果他该在哪里的法院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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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望都县人民法院收到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望都,故移送处理。

案件中,原告张某住望都县某村。被告李某住无极县某村。2016年秋天至2019年底,原告按被告要求在被告承包的元氏县某工程工地提供劳务。双方约定张某每月工资90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没有付清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给原告手写了欠条,共欠4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依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诉至望都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无极县某村;原告提供劳务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元氏县。故本案应由无极县或元氏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处理。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里给付货币的义务是指争议的合同义务是以给付货币为内容的借款合同。如借款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出借方未交付款项,借款方即可以其住所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由,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实体内容为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并非给付货币,因此并不属于适用上述条款的情形。况且,原告已经在元氏县向对方提供了劳务,即合同的实行履行地为元氏县,也并不存在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综上,本案中,原告所在地法院无管辖权。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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