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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能主张未续订二倍工资差额吗?

女职工孕期劳动合同到期,能主张未续订二倍工资差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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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双方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11日到期,到期时女职工正处于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女职工哺乳期结束,即2020年3月13日。女职工于2019年9月25日离职时处于哺乳期,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女职工向公司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与雷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12235号一审判决X公司支付雷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0元、2019年1月13日至2019年9月26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2586.21元、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9月11日期间工资差额10461.92元、律师费3359.2元;X公司向雷某开具离职证明书。

二审另查,双方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雷某处于孕期,雷某离职时处于哺乳期。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本案双方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8年12月11日到期,到期时雷某正处于孕期,按照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自动延续至雷某哺乳期结束,即2020年3月13日。雷某于2019年9月25日离职时处于哺乳期,其与X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雷某向X公司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5488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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