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书面放弃缴纳社保费,能反悔主张被迫辞职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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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员工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员工因自身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后员工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王某系无锡市某不锈中板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员工,X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4**年1月8日,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上面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X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
同年9月28日,王某以X公司长期未及时足额支付本人工资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与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因与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向江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5281元,仲裁委于2015年9月9日裁决不予支持王某的仲裁请求。王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民初字第1388号一审判决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社会保险未缴纳,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承诺因个人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又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427号二审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是:X公司是否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014年1月8日,王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其在二审中陈述当时签署承诺书是因事假结束回单位上班应单位要求而签订的,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应该意识到签署承诺书的后果。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该承诺书真实有效。王某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现在又以公司未为期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王某,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无锡市兆顺不锈中板有限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王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王某以X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申339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