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某的配偶董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去世,遗留有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处,王某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其丈夫所遗留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公证。我们公证人员按照正常的程序指导当事人搜集材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董某的父母亲健在,董某与王某为原配夫妻,董某与王某育有两个子女:儿子董A和女儿董B,董A和董B均未成年。据承办人员了解,董某是骤然因溺水意外离世的,董某的父母亲称与儿媳王某的信任度不够且上述房产的首付款是他们参与出资的,担心若王某继承上述房产之后王某很可能再婚或者出售上述房产,而且关于董某的儿子董A与女儿董B以后的上学及抚养问题,董某的父母与董某的配偶王某还未达成一致。听取了当事人所担忧的地方,我们承办人员和当事人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向当事人作出了相关解释,按照继承法上的规定,董某的两个子女董A和董B均未成年,王某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公证时,董A和董B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法作出放弃其父亲董某所遗留财产的继承权的,所以即使是董某的父母放弃继承权,董某所拥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仍无法由王某一人继承,但是按照目前房管局的政策,父母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不动产中心那里发表承诺出售不动产是为未成年的利益所考虑,王某作为董A和董B的法定代理人依然是有可能可以出售上述房产的。经承办人员为董某的父母释疑,董某的父母称与王某就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学习生活等具体事项还未达成一致,所以董某的父母一致要求与王某、董A、董B共同继承董某所遗留的二分之一产权,五人均分,各占10%产权份额。第一个继承案件以五人共同继承办结。
后董某的父母与王某再次来到本处,称他们对于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首先,因董某离世,王某要带着女儿董B回到安徽淮南生活,但董A一直是随祖父母在安徽芜湖学习居住的,所以由董某的父母来负责长期照顾孙子董A的学习和生活,由王某负责照顾女儿董B,董B长期随母亲生活。其次,董某的父母亲与王某约定上述房产全部过户到两个孩子的名下,待两个孩子成年后交由他们处理,上述房产的按揭贷款也是由董某的父母亲负责偿还。承办公证员了解了他们的需求和相关具体情况后,告知当事人上述房产现在仍有按揭贷款尚未偿还完毕,在不动产中心不可以直接转移过户至董A和董B的名下。承办公证员向当事人建议:首先,董某的父母和王某可以将他们在上述房产中拥有的产权以无偿赠与的方式赠与给两个未成年子女,然后王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代表他们接受上述赠与,订立一个赠与合同,将王某在上述房产中的60%产权份额和董某父母在上述房产中的20%的产权份额赠与给两个未成年子女,待上述房产具备转移登记的条件时再进行过户,另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上述房产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董某的父母亲偿还。由于上述房产的贷款偿还年限比较长,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一直无法过户,所以承办公证员建议赠与合同附加“如若上述房产被征收拆迁,赠与人因征收所得的各项补偿权益亦有受赠人个人享有”的条款,预防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董A将长期跟随祖父母生活,但是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祖父母来担任监护人。考虑到董某的配偶王某将长期居住在淮南市,不便照顾董A,而董A系未成年人,对于董A来说,其在成年之前的生活学习期间的一切事务的处理在很多时候都需要法定代理人到场,董某的父母称董某过世,儿媳王某长期不在芜湖市居住,王某与他们的联系较少,王某也表示信任董某的父母亲照顾董A,因自己可能有时会不便亲自处理儿子董A的相关事务,为了儿子董A考虑,愿意授权董某的父母代为行使监护权。承办公证员根据双方想要达到的目的建议双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的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订立一份委托监护协议,由王某将董A的监护权委托给董某的父母行使,期限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董A满十八周岁止,董某的父母有权代表王某处理被监护人董A在芜湖市读书生活期间的一切事务。
【公证要点】
1.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设计办证方案
从法律技术层面上看,上述案件并不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处工作人员受理上述案件也并没有将其看做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而是深度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去解决当事人的难题。一个家庭的核心成员骤然离世引发了一系列的信任危机,不仅涉及到财产的归属,还涉及到未成年人的利益,要用公证的手段去预防弥合家庭内部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矛盾,深度探求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是我们公证人做出公证服务的前提。组合公证思维模式的运用在实践中能够顾及到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建构合理的法律关系网络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
【案例意义】
本处将继承权、赠与合同及委托监护协议公证结合起来,解决了王某与董某父母的后顾之忧,消除了王某与董某父母之间因信任危机,也使得两个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公证人员在办理上述公证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想要达到的目的为其设计合理完备公证的方案,体现公证行业价值。在家事法律服务领域,公证类型也已经不再限于传统的继承、遗嘱、夫妻财产约定等传统单一的形式了。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设计方案是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拓展的方向和契机,不仅给当事人良好的公证服务体验,也对我们公证人员及整个公证行业的素质也提高了要求。这将是我们良好的实践开端。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董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XX户;
杨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申请人:董A,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申请人:董B,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被继承人:董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董XX、杨XX、王某、董A、董B因继承被继承人董某的遗产,董XX、杨XX、王某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XX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出具的董某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结婚证》;
四、XX省XX县XX公司出具的董某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房地产权证》二本;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处受理后,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有关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申请人表示知晓并保证其在本公证处公证人员询问时所作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其上述陈述和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遗漏继承人等任何虚假情形,保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和必要的核实,在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后分别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于XX年XX月XX日在XX市因XX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配偶为王某,共有二个子女,分别为董A、董B,父亲为董XX,母亲为杨XX。
三、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及查询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申请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申请人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一处与其配偶王某共有的房产,坐落于XX市XX区XX楼XX单元XX室,建筑面积XX平方米,产权证号:XX房地权XX字第XX、XX号。
五、申请人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董某个人合法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董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父亲董XX、母亲杨XX、配偶王某、儿子董A、女儿董B共同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故董XX、杨XX、王某、董A、董B各应继承上述房产的十分之一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董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XX户。
杨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乙方:董A,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董A的法定代理人: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申办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甲方与乙方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甲、乙双方具备订立上述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合同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
三、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磋商确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本公证员确认甲、乙双方的上述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该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经公证后赠与人丧失任意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公 证 书
(XX)XX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幢XX单元XX室。
乙方:董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XX户。
杨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XX号。
公证事项:委托监护协议
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依法告知了申请人申办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确认如下事实:
一、甲、乙双方具备订立上述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甲、乙双方共称签约时意思表示真实,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三、协议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与乙方董XX、杨XX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委托监护协议》。甲、乙双方的上述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均属实。
该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