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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公证案例

案件介绍:申请人陈某某现在某监狱服刑,其欲出售与其配偶二人共有的一处房产。因疫情原因,监狱现均不允许当面会见,仅接受通过当地司法局申请通过远程视频会见,且申请人因家庭原因急需出售上述房产。本案能否办理的焦点问题在于能否以远程视频的方式替代面对面的交流方式,远程视频方式是否会影响公证员对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探知。

我们认为:远程视频首先应保证远程视频平台的合法、公开性。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芜湖市镜湖区司法局远程会见平台进行远程视频,其会见申请均需经过司法局的审核通过方可进行,故本案中远程会见平台的合法性问题得以解决。第二、本处事先与监狱工作人员已经沟通好,监狱工作人员同意需要申请人签字的公证材料由本处邮寄至马鞍山监狱,该监狱工作人员转交给申请人,待签字结束后将签署的相关公证材料寄回本处。由此解决了相关公证文件的转交问题。第三、申请人会见地点系某监狱的会见室,除监狱工作人员外无其他人员在场,足以确保申请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自由;另现在远程视频技术的发展能够保障相关影像和声音的清晰度,通过远程视频能够与申请人进行充分沟通,且申请人的签署行为均在视频时本公证员可见的范围内进行,签署完毕相关材料均可通过镜头向公证人员进行了展示,展示完毕即将材料交给监狱工作人员,监狱工作人员现场表示会将材料寄回我处。本处认为通过上述操作,能够充分探知申请人申办委托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能够确认其签署行为的真实合法性,故本处认为本案件可以办理。

于是,我处派员随申请人的家属在经当地司法局审批的会见时间,来到司法局的远程会见室,通过远程会见系统开始了与正在监狱服刑的陈某某的远程会见。视频接通后,本处公证人员表明身份后首先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随后就其申办委托公证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进行告知和询问,询问结束后陈某某通过镜头向公证人员展示了之前本处邮寄给其的公证书面材料,本公证员亦通过阅读的方式与其再次确认了相关材料内容。确认无误后申请人即在我们公证人员可见的视频镜头范围内签署了相关材料,签名结束后申请人将签署的材料通过镜头向公证人员进行了展示。最后申请人将所签署的材料转交监狱工作人员,至此,远程会见结束。随后几日,本处在收到某监狱寄回的有关申请人签字的上述公证材料后,即向申请人出具了公证书。

另为预防纠纷,固定办证过程,增加公证书的公信力,本处对上述办证过程全程进行证据保全,委托书人的配偶作为证据保全公证的申请人,就上述办证过程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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