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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2015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2015年9月18日,张某到枞阳县司法局报到,由会宫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张某是家中长子,自幼母亲去世,与其父亲、弟弟三人相依为命,生活窘迫。后来,家庭经济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因为钱财分配问题,家庭纷争不断,最终导致矛盾激化。2015年3月,张某受其弟蛊惑,使用手铐和刀具将其父捆绑在偏屋内,趁机拿走60余万元现金和房产证。经鉴定,张某父亲的伤情为轻微伤。

张某性格外向,社会关系广泛。张某在社区矫正初期,陷入一种自闭迷茫的境地,既从内心上无法原谅自己对父亲的伤害,又担心别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变得性格暴躁,喜怒无常,经济上也日渐窘迫,与家人关系紧张。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对其开展的集中性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接收张某后,对其开展针对性的法治和道德、政策及警示教育,攻心为上,增强其遵法守法意识,消除自卑心理,鼓励其重拾生活的信心。向其重点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法律和道德的层面告诫其行为违法性,引导其今后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处理家庭和社会中的矛盾。

(二)对其开展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教育、个案矫正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张某的家庭,了解到其妻子温柔贤惠,女儿懂事可爱,劝导她们对张某多包容理解,教育引导张某珍惜幸福的家庭生活,要有担当精神,做好为人夫、为人父、为人子的表率。要重新修复与父亲的关系,不能再做有悖人伦之事。

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与张某所在村帮教干部沟通了解,根据综合评估分析为张某制定了矫正方案,明确了矫正的重点:对张某进行正能量的心理疏导,指导其阅读心理方面和人生处世哲学方面书籍,加强人文关怀,全面关注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经常性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对其创业进行可行性指导,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协助解决其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勉励其合法正当、诚实守信经营,用心服务,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根据工作实际并结合社区服刑人员特点,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情况

张某在矫正初期不愿意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觉得很没有面子。为此,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与镇养老服务中心沟通,安排其在位置比较偏僻的敬老院进行社区服务。在敬老院的服务活动中,张某能放下包袱,不偷懒不懈怠,真心诚意为社区老人提供贴心服务,陪伴孤寡老人闲话家常,既增进了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也修复了与社会的关系。

(四)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本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实施的心理健康辅导、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情况

对张某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是一个持续而漫长的过程。由于张某的犯罪比较特殊,在当地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本着保密、尊重、接纳、关心的原则,工作人员在开展心理辅导时,既顾及张某的心理感受,又结合最佳时机帮助梳理心理问题,释放其负面情绪。经过一段时期的心理辅导后,张某逐渐敞开心扉,对工作人员很信任,能将生活中遇到的一些事情进行交流谈心,逐渐恢复了健康心理。

(五)矫正小组成员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教育情况

司法所为张某建立了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村干部及其妻子组成的社区矫正小组,对张某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矫正。在入矫宣告、解矫宣告环节,坚持矫正小组全员到场。在定期报告、集中点名、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外出请销假环节、日常走访等日常监管措施中,矫正责任人及时向矫正小组其他成员反馈张某的思想动态和表现情况,确保及时掌握张某情况。

(六)社会力量参与对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情况

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对张某的教育帮扶,促其顺利回归社会。协调县劳动就业培训中心,免费让张某参加创业和企业管理知识学习,为其后期创办茶庄,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储备。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鼓励其参加县内举办的法制讲座、电商会、法庭庭审旁听等,增强了他的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也进一步抑制了不良行为的发生。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教育矫正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张某法律意识明显增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张某在司法所的帮助下,经营的茶庄也已经步入正轨,对生活和工作充满了信心,消极自卑的心理消除,与其父亲的关系也逐渐修好。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因为犯罪原因特殊,接受社区矫正后存在很重的心理负担,对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要立足监管、教育、帮扶等多种举措,结合其生活工作特点,灵活运用心理咨询等专业技术,在注重合理教育引导的同时,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引导其以积极乐观的心态面对社区矫正、面对人生,最终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体现社区矫正教育改造的成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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