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30日,两位老年人杨某、严某来到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欲申请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据其本人陈述,该夫妇系再婚夫妻,已再婚四十多年了。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壹套房屋,属其夫妻共同财产。虽两人感情很好,现因杨某身体欠佳,且杨某与前妻共同生育有子女。为防止在杨某去世后,杨某的子女争夺房产而无法保证严某的正常居住,故杨某自愿将共有的上述房屋约定归严某个人所有。同时提供了相关的申请材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本处指派本公证员受理此公证,本公证员认为此公证应着重审查以下几点:一、合同双方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本公证员经询问当事人双方,认为当事人思维清晰,表达清楚,符合以上情形。二、合同约定的房屋是否来源明确、产权清晰,有无其他产权共有人。经审查,房屋确系当事人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当事人夫妇年事已高,报经处领导批准后,为其开启绿色通道,办理完毕后,立即申报审批。并于现场出具了公证书。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制意识的提升,夫妻以契约方式对夫妻间的财产进行划分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地位将会越来越重要。目前而言,法定夫妻财产归属的认定相对比较单一,夫妻财产约定会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夫妻间可以根据不同的家庭情况拟定不同的协议条款,可以说是形成对法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有效补充。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更是以公证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并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给当事人吃下一颗定心丸。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皖蚌众公证字第XXXXX号
申请人:
甲方:严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XX号(栋)四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杨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中山街XX号(栋)四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夫妻财产约定
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甲乙双方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十二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坐落在蚌埠市长乐路东海X村6#1-X-东【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皖(2017)蚌埠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壹处房屋系乙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二手房,产权属于甲乙双方共有。现双方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及孳息归甲方个人所有,乙方对上述房屋不主张任何权利;双方不因以上约定给付对方任何经济补偿;甲方个人有权以出售、赠与、租赁、抵押等方式独立处分上述房屋,所得收益归甲方个人所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上严某的签名、杨某的指印(右手食指)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