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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协议让老人满意而归

日前,一王姓老人与一李姓中年男子来到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进行咨询。笔者通过与其交流得知:老人中年丧妻,又无儿无女,想到现在已年老,虽然有房住,也小有积蓄,但自己病重时无人端茶倒水,境况也很凄凉,希望有人养老,同时也愿意将自己的房产留给扶养人。李某与老人系邻居,愿意照顾扶养老人,但是担心如果老人有朝一日病重失能,老人的钱款不能取,房产又不能处理,而自己生活不是很富裕,并不能保证全部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用,可能对老人造成不良后果。二人希望能从公证处得到解决办法。看着二人殷切的眼神,笔者建议二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和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并为其草拟协议内容,约定由李某承担老人生养死葬义务,如老人失能后监护人确定为李某,待老人去世李某可以取得老人的遗产等,并完善协议细节内容。二人见遗赠扶养协议配合监护协议公证能够解决各自担心的问题,很高兴。

遗赠扶养协议能解决老人的养老问题,但需待老人去世后,扶养人方能取得老人的财产。而现实中,很多意外情况会发生,例如老人突发脑溢血,中风瘫痪,丧失言语功能,紧急入院,可能需要支付较高医疗费用。此时,如完全依靠扶养人财产支付较高医疗费用可能有困难,如果能够支取老人自己的部分钱款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也是合理的。意定监护协议此时就可以发挥作用,弥补遗赠扶养协议的不足。意定监护协议有利于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有利于尊重其自我决定权、维护其生活尊严,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权益。避免老年人的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属可能出现的监护不作为、乱作为、无力作为而严重伤害老人的合法权益、身心健康以及精神需求的现象,防止以后出现的一系列麻烦,减少纠纷,节省维权成本。

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设计意定监护协议内容应注意可操作性。首先是监护人的选任在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前提下,也应当考虑监护人是否能够胜任监护职责。其次是监护人的职责应尽量清楚明确,不宜过于笼统,以利于协议的执行。同时,出现被监护人无人照料的情形如何处理也应在协议明确。最后,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生效和解除条件也应约定清楚,防止协议不能生效,或生效后无法按约定解除,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安徽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张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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