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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成司法鉴定所对吴某某的残疾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案例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鉴定机构名称:安徽众成司法鉴定所

案例报送时间:  2022 年 4 月 7日

鉴定事项:对吴某某的残疾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主办鉴定人:杜欣欣              

鉴定完成日期:2022 年 3月  日

法院是否采信: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 安徽众成司法鉴定所+杜欣欣、陈磊、马聪敏      

审稿:(实名,逐级)   周伯和  

检索主题词: 司法鉴定 、案例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司法鉴定、业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案例)

案例报送单位:安徽众成司法鉴定所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万达广场二期2号楼1616室

邮编:241000

电话:0553-586695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根据送检材料提供:被鉴定人吴某某于2021年8月2日9时55分,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在XX医院治疗。因涉及处理,故委托本所对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资料摘要】

XX医院出院记录摘要:

住院时间:2021年8月11日-2021年8月27日,住院号:2021021678

出院诊断: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

患者因“车祸致左膝肿痛伴活动受限9天余”入院,患者9天前车祸后出现左膝关节疼痛活动受限,休息后不好转,左膝屈伸活动受限,不能负重,遂至我院就诊,门诊医师查体后予以MRI检查示:左侧股骨外侧髁局部骨小梁骨折,胫骨平台局部骨挫伤;后交叉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损伤(部分断裂可能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Ⅲ°);左膝关节积液;建议结合临床,随诊。为求进一步治疗,后被门诊医师拟:“1.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2.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3、左膝半月板损伤”收治入院。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相关检查结果未见明显异常,排除手术禁忌,在腰麻下行左膝关节镜探查+半月板成形术+左膝内侧副韧带重建术(备左膝后叉韧带重建术),手术顺利,术后予以消肿止痛、康复训练等对症处理,定期换药,观察切口。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SF/T 0111-202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2-202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自诉:左膝疼痛,下蹲困难,长时间行走时疼痛明显。检见:神清,精神可,跛行入室。头颅(-),五官(-),颈软、活动可,胸腹(-),左膝内侧可及两处手术瘢痕,分别长4.5cm、2.0cm,压痛(+),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余肢活动可,肌力及肌张力正常。余(-)。

(三)阅片记录:

2021年8月2日XX医院X片1张(片号646456)示:左膝关节诸骨未及明显骨折征象。

2021年8月6日XX医院MRI片2张(片号210806053)示:左侧股骨外侧髁局部骨小梁骨折,左胫骨平台局部骨挫伤,左膝后交叉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Ⅲ°伤,左膝关节积液。

2021年11月16日XX医院MRI片2张(片号211116016)示:左膝关节损伤术后改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资料及法医学临床检查,综合分析如下:

(一)残疾等级

被鉴定人吴某某于2021年8月2日因交通事故致伤,经临床诊断为: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临床行左膝关节镜探查+半月板成形术+左膝内侧副韧带重建术(备左膝后叉韧带重建术),术后予以消肿止痛、康复训练等对症处理。目前临床治疗效果稳定,符合评残条件,予以评残。

阅MRI示左侧股骨外侧髁局部骨小梁骨折,左胫骨平台局部骨挫伤,左膝后交叉韧带及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Ⅲ°伤,左膝关节积液;本次本所检见现遗有左膝疼痛,下蹲困难,长时间行走时疼痛明显,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 6)“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伴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之规定,构成十级残疾。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临床行左膝关节镜探查+半月板成形术+左膝内侧副韧带重建术(备左膝后叉韧带重建术),术后予以消肿止痛、康复训练等对症处理。根据其原发损伤及治疗结果,结合被鉴定人损伤、病程及恢复等情况,参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10.4]等规定,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建议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一)残疾等级

被鉴定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左膝后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临床行手术治疗,现遗有左膝关节活动功能受限,构成十级残疾。

(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被鉴定人吴某某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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