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交通事故流产被判精神损害赔偿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流产被判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2005年5月1日13时,刘某驾驶拖拉机与同向骑自行车的叶某相撞,致使叶某受伤。本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叶某住院治疗期间,叶某检查出早孕。因治疗外伤放射及药物对胎儿造成影响,叶某于5月21日实施了流产手术。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叶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发现早孕,不得不实施流产手术给原告的身体带来伤害,胎儿的失去也给原告造成心理上伤害,被告刘某应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叶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流产被判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almwl.com/jiaotong/3722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