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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山县王某家属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5日11时30分,张某驾驶皖EH型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含山县陶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小区C区门口,该车前部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左侧车身后部发生碰撞,致两人受伤,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经含山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含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王某对本起事故的负同等责任。2020年8月25日,王某家属向含山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含山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指派了2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认真查阅相关卷宗,听取事故双方对该起事故的现场情况介绍,该起交通事故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另一方面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轻便摩托车上路行驶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且在借道通行时未让在其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张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王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借道通行的车辆,应当让其在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借道前,需停车或者减速观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通行时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滞留。”之规定,调解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很清楚,且双方均无异议,王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因伤害致死是受害者,事故发生后,张某积极配合王某家属及时将王某送往含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并表示尽管其家庭比较困难,但愿意想方设法筹措资金尽其所能对王某家属进行赔偿。调解人员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对受害人王某的人身伤害赔偿损失进行测算,其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赡养费、参与处理交通事故人员误工费等近40万人民币,虽然王某家属提出赔偿30万人民币诉求,双方仍存在较大差距。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相互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调解员在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想法之后,调解人员决定采取背靠背方法开展调解,分步进行,一方面邀请了王某的亲戚、朋友、村干部参加的调解现场会,首先是宣传法律法规,宣传调解工作的意义目的,摆事实、讲道理;其次是给张某的亲属算一下明白账,按照《安徽省人身伤害赔偿若干规定》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同时还需要王某家属出具谅解书,这样便于其刑事案件处理。对王某家属表示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能漫天要价。希望张某及其亲戚、朋友、村干部积极帮助张某筹款,在场人都承诺愿意帮忙。经多次做工作,王某家属同意做出让步。2020年8月31日,含山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到调处中心调解开展调解。根据双方提出的要求,分析双方矛盾症疾所在,提出诉求要合理,赔偿要有据,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 逐步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2020年8月31日,含山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做耐心细导的教育疏导工作,双方在互谅互让、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1.张某自愿一次性补偿王某家属人民币132000元,于协议签订时当场支付人民币70000元,余款人民币62000元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2.王某家属在协议签订时自愿给张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主要是肇事车辆均是两轮摩托车,且没有购买保险,再者张某家庭困难,调解难度相对较大。这起纠纷含山县道路事故交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之所以能成功化解矛盾,主要是在依法提出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如何情、理、法交融地说服当事人就需要调解员的耐心和细致,使双方当事人的情绪由对立冲突重新回到理智上来,就能达到公正公平化解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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