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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汪某全身多处损伤的司法鉴定

案情概况 :2020年1月6日,被鉴定人汪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髌骨骨折、胸腹部外伤、右侧肋骨骨折,入住当地某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行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经治疗好转后予以出院。因损伤为交通事故所致,故被鉴定人于2020年7月30日委托至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三期”时限及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以用于后续事故赔偿事宜。

接受鉴定委托后,安徽宣正司法鉴定中心指派两名司法鉴定人承担鉴定,其中一人具有法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鉴定人审阅汪某伤后全部病史资料后,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学检验、鉴定。首先,被鉴定人存在右髌骨骨折,且行手术治疗,治疗至今已超过6个月,故在对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时应注重髌骨骨折后可能造成的关节功能障碍。经查,被鉴定人右膝处压痛(+),右膝正中见一长6.1cm纵行手术后瘢痕,阅片见其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在位,其右膝关节稍受限,活动范围:115°(健侧值:140°),活动功能丧失程度尚不构成伤残等级。另外,被鉴定人存在肋骨骨折,查其胸廓呼吸基本正常,同时,阅片见仅存在三根肋骨骨折,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其损伤均不够成伤残等级,故仅对其进行“三期”时限及后续治疗费用评定。

被鉴定人三根肋骨骨折,右膝髌骨为粉碎性骨折,同时检验时仍右膝仍存在一定的功能障碍。其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应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故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10.2.12b)款,综合评定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另外,被鉴定人右髌骨骨折后行手术治疗,手术内固定物仍在位,需适时取出内固定,鉴定人参照《人身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相关条款规定,按照《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并结合目前的市场价格和当地物价水平,综合评估其髌骨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费用需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最终,被鉴定人通过此鉴定意见书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达成一致,取得合适赔偿。

鉴定要点 

“三期”时限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鉴定属法医临床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多 见的鉴定类型之一。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损伤后,应当先于医疗机构诊治,待伤情稳定后,达到临床治愈医疗终结时,委托至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相应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需要区分损伤的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 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 后进行鉴定。颈髓损伤一般造成肢体功能的障碍,故应在其损伤后6~12个月以上,或损伤经治疗已达医疗终结状态进行鉴定。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并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体的年龄、体质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 

案例意义 

“三期”时限鉴定受被鉴定人损伤表现及治疗情况影响,依据被鉴定人实际伤情及具体康复时间进行鉴定。被鉴定人往往因事故造成多处外伤,在具体案件的评定中,应遵循个性化为主、循证化为辅的原则,考虑不同个体的自身情况、损伤情况、临床治疗、恢复等因素具体分析,综合评定,不可机械照搬。多处损伤,不能将多处损伤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简单累加;一般以“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较长的损伤为主,并结合其他损伤的期限综合考虑,必要时酌情延长。故鉴定人在对其进行“三期”鉴时限定时应灵活应用条款,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康复的实际情况对照条款,正确应用。 

专用名词解释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 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 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

误工期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营养期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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