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安徽宣医司法鉴定所对陈某足损伤的伤残鉴定评定

案情概况:被鉴定人陈xx于2019年05月16日09时40分许,因车祸致伤,伤后经xx医院治疗,现伤情稳定,因案件处理需要,受陈xx个人委托,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对鉴定人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2019年10月 11日,陈某因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委托我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我所指派二名司法鉴定人承担鉴定,均具有法医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鉴定人审阅陈某伤后全部病史资料及影像学检查,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评定标准对陈某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步入检查室,诉伤后左足五个足趾缺失,残端疼痛,植皮区反复破溃、红肿。检体:左足第一足趾自近节(近节趾骨残留1/4)缺损,第2、3、4、5足趾缺失伴足掌部分缺损,残端局部压痛(±),残端植皮区略红肿,触痛(±)。

需要指出,鉴定过程中查体是确定伤情的有效方法,阅片是进一步确证伤情,在科学证据面前,陈某配合检查,得到了的真实数据。在客观检查的基础上,鉴定人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左足碾压伤,左足功能丧失分值45分, 构成Ⅷ级(八级)伤残。

鉴定要点

足按功能分为前足、中足 和后足。足功能丧失分值是指足缺失的评分,不包括足虽然完整但存在功能障碍的情况,足趾功能丧失程度是指足趾关节活动功能丧失的程度,不包括足趾缺失的评定。根据被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结合伤时影像学检查,诊断:“1、左足碾压伤;2、左足多发骨折伴骨缺损及异物存留;3、左足皮肤软组织缺损伴神经血管肌腱损伤”确切,其受伤机制系车祸外伤引起,因果关系明确。鉴定时查体:被鉴定人左足第一足趾自近节(近节趾骨残留1/4)缺损,第2、3、4、5足趾缺失伴足掌部分缺损,残端局部压痛(±)。复查左足正斜位X片示:左足趾离断伤术后,左足第2、3、4、5跖骨及第一趾骨近节趾骨远端缺如,相应部位软组织缺如。与查体相辅相成。本案中足损伤致足功能丧失,根据附录C.8.1手、足缺失评分示意图。左足功能丧失评分:左足第一足趾15分,左足第二足趾+跖骨5分,左足第三足趾+跖骨5分,左足第四足趾+跖骨5分,左足第五足趾+第五跖骨15分,左足缺失功能丧失分值累计45分。计算结果见下表。

部位

计算结果(足功能丧失分数)

左足第一足趾

15

左足第二足趾+跖骨

5

左足第三足趾+跖骨

5

左足第四足趾+跖骨

5

左足第五足趾+第五跖骨

15

左足总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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