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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不同地方和相同的地方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不同地方和相同的地方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不同地方和相同的地方

1、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2、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3、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4、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5、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两者之间的相同点

1、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

3、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受害人重伤的情况下,往往同时会出现受害人残疾,即两者经常同时出现。

4、作为案件中的证据之一,评定结论和鉴定结论的法律地位相等。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对于两者之间的不同点都清楚了吧,并且本文还为大家介绍了相关的相同点,这也是需要大家有一定的了解,才能更好的理解在法律上的规定,希望本文的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律聊网专业律师。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伤残评定和伤情鉴定有什么不同地方和相同的地方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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