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对涉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覃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案情简介】

据公安委托机关送检的卷宗材料综合记载:2019年3月6日12时6分许报案人陆某某通过110报案称:在XX县XX镇县政府后面的水泥路上,一辆农用车里面放了一万块钱,被偷。经查证:2019年3月6日10时许,被鉴定人覃某某在XX县XX镇县政府北侧开发寺与县政府院墙外处,趁周围无人时通过陆某某驾驶室后玻璃位置的空隙将手伸进驾驶室内实施盗窃,将被害人陆某某放在后排座椅上包内的一万元现金盗走。2019年3月8日,被鉴定人被XX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在讯问中被鉴定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于2018年3月8日予以刑事拘留。因既往有精神疾病,目前予以取保候审,今受XX县公安局委托我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以明确被鉴定人有无精神疾病及案发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查。

(二)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自行步入鉴定室,意识清,定向力好,年貌相符,体型偏瘦,仪表整。精神检查交谈接触合作,注意力集中,对答切题。问其能进行自我讲述个人经历、家庭及生活、工作情况,称其叫“覃某某,59岁,1960年出生,属老鼠,高中文化;以前在五交化公司工作,现在还没退休,没到年龄,公司破产了,现在拿点低保,多少钱不清楚;85年结婚,开始还行,后来就不行了,老婆在外面乱七八糟的,离婚不少年了;家里有母亲、儿子、媳妇和孙子,我住在养老院,我身体不好,经常吃药,所以没和他们住在一起,他们也有困难,二个孙子”。(其讲述的个人情况和调查材料中基本吻合)。

精神检查中否认既往病史中有幻视、幻听存在,思维连贯,言谈中语速和语量正常,无思维逻辑与思维形式障碍,思维内容中否认有关系、被害妄想。对饮酒行为,称:“喝酒有30年了,以前一直在喝,以前一天喝七、八两,一天二餐都要喝,一餐喝三、四两,中午、晚上都要喝(检查中儿子补充其以前天天喝酒,将白酒放在矿泉水瓶子里当水喝);最近6、7年一天就喝二、三两,一天还是两餐,一个人也喝(儿子补充说从XX县四院出院回家开始才喝的少点),在住院期间有一年多没喝酒”。询问不饮酒有什么不舒服感觉时自诉“不喝难过,有瘾,刚退伍时经常醉酒,现在不醉了”。在整个检查过程中情绪平稳,无阶段性情感高涨或低落体验。无明显的智能障碍和记忆力减退,在询问时自述:“大脑反应差的多,以前好的很,算账算的清清楚楚”,但对社会常识及计算力无明显问题。意志、行为目前无异常,称自己“没有其他爱好,除了每天喝酒就是去赌钱”。内省力不全,否认自己有精神病。

被鉴定人能完全回忆本次涉案经过,询问时自称:“当天在XX街上看到车子后窗开着在,就把门打开看到一垛钱,就把拿走了,钱在包内还是袋子搞不清了,好像是袋子”。同时并称“拿了钱就到棋牌室去赌钱了,输了,想玩”。询问对这件事情怎么看时回答:“违法,看公安怎么处理了,宽大,我身体不好,岁数大了”,并称“全部还了”,对违法行为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

(三)体格检查:神志清晰,体型偏瘦,生命体征平稳,四肢活动不受限,无舌肌震颤,双手平举未见明显震颤,未见神经系统阳性体征。
    (四)辅助检查:

1、艾森克个性测验:精神质标准分6,内外向标准分4,神经症标准分9,掩饰程度标准分16。

2、韦氏成人智力量表(农村):该受试智商(IQ)91。

3、脑电地形图:正常脑电地形图。

4、头颅CT平扫:左侧基底节区少量腔隙性梗塞灶。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

1、被鉴定人覃某某,男,59岁,高中,下岗职工,无精神病家族史。

2、被鉴定人有饮酒行为30余年,长期每天饮酒,每天喝七、八两,一天二餐都要喝,每次自诉饮酒量三、四两(儿子补充酒量无法评估);儿子和前妻均认为被鉴定人喜欢喝酒,经常喝的晕糊糊的,不能正常从事工作,除了赌博之外无其他任何特殊爱好,缺乏家庭责任感,导致婚姻破裂,不能正常从事职业劳动,靠低保生活。

3、本次精神检查:检查合作,未引出幻视、幻听;思维连贯,思维内容中无关系、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情绪障碍;无智能障碍和记忆力减退,智商(IQ)检测91;意志、行为无异常,无自知力,对自身的精神状态缺乏认识。对饮酒行为无认识,并称:“不喝难过,有瘾。”反映其已经产生酒精依赖,难以自控。

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具有以下临床特征:(1)症状:①存在反复饮酒的习惯,有饮酒行为30余年,每日饮酒二次,每次饮酒量约三、四两(实际饮酒量无法评估);②对使用酒精剂量的自控能力下降,同时对酒精的耐受性增高,有对饮酒的强烈渴望,已经优于其他重要活动;③饮酒后行为失控,容易冲动,控制力差;④明知饮酒有害身体但仍应用,以致身体状况极差,四肢消瘦仍不能停用或减少使用。(2)严重程度:饮酒后的行为问题影响社会功能。(3)鉴定检查未发现被鉴定人存在脑器质性损害的证据,故可排除相关精神疾病。

被鉴定人既往曾在XX精神病院门诊就医和在XX县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均诊断:精神分裂症,但从病历资料中均未发现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以行为异常和情感淡漠及无自知力来予以精神科评估和诊断精神分裂症缺乏诊断依据,同时今天精神检查中未发现有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按照诊断等级可排除精神分裂症诊断。

综上,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符合“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F10.2〕”诊断标准。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评定标准:《中国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

被鉴定人医学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被鉴定人目前依据精神检查可确认为存在酒精依赖、慢性酒精中毒;涉案时未发现有影响其作案行为的精神病性症状,未丧失对自身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一定的知错性认识,同时饮酒行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决定,归责于自己。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 -2016),本组鉴定人经讨论后,一致评定被鉴定人本次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经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

1.鉴定诊断: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依赖综合征)〔F10.2〕

2.刑事责任能力:本次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almwl.com/hunyin/64.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