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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某等人共有物分割纠纷案看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原则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公司从事钢结构安装工作,2021年1月2日李某在钢构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钢构房墙体上摔下来,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该公司和李某的妻子、父母等人签订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近亲属等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善后处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李某去世时,李某的妻子杨某当时已孕8个月。2月23日,李某的女儿李晓某出生。李某的妻子杨某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先分出一半属于自己所有,另一半大家一起分割,且李某的女儿李晓某也可以分得赔偿款,而李某父母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遗产,李某去世的时候,李晓某并未出生,她不应该参与分配。杨某和李某父母因分割死亡赔偿金产生纠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来到当地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查与处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李某的女儿李晓某是遗腹子,她是否对李某的死亡赔偿金享有份额。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得到的,是人死后产生的赔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不适用遗产继承,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该案系共有物分割纠纷。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规定,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李晓某在李某死亡时系胎儿,她于2021年2月23日出生,自其出生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保留其份额。本案中,扣除丧葬费、善后处理费等费用后,李某的妻子、女儿、父母可参与分配的死亡赔偿金为110万元。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在分割时,要综合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生活状况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不应依照遗产分配原则进行分割。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反复沟通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妻子分得可参与分配的死亡赔偿金110万元的25%计27.5万元,李晓某分得可参与分配的死亡赔偿金110万元的35%计38.5万元,李某的母亲、父亲分别分得22万元。
【法律分析】
1.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公民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遗嘱予以处理。而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予死者的,公民在生前无法也不能立遗嘱处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公民的遗产。
2.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以受害人生命的丧失为给付条件的,此时一方已死亡,夫妻关系消除。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既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在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所以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死亡赔偿金是对于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近亲属可以分割赔偿金,但近亲属的范围较大,应当确定顺序。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位的权利人,可以优先主张获得赔偿;如果不存在这些近亲属的,其他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等可以主张权利。
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应充分考虑赔偿权利人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如果家庭成员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本案中,死亡赔偿款并未区分具体的赔偿项目,属于死亡赔偿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其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混同的一次性赔偿款,该赔偿款并非各单项赔偿金的简单相加。李某的妻子,年纪轻轻就失去丈夫,李某的去世给妻子造成精神上的打击和家庭收入的减少,且年幼的女儿需要杨某独自抚养长大。李某的父母,都已经60多岁,需要人照顾,儿子的去世必然会对父母造成很大的精神和心理上伤害,但李某的父母还有两个成年子女对他们也负有赡养义务,李某去世对其父母造成预期收入的损失相对较小。李晓某虽然在其父亲死亡时尚未出生,但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李晓某应依法享有分割李某死亡赔偿金的权利。李晓某作为李某的女儿,对李某的经济依赖很大,且她一出生就无法享受到亲生父亲的疼爱和陪伴。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围绕他们与死者李某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和当事人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典型意义】
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它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其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对死亡赔偿金分配前,应先扣丧葬费、善后处理费等费用,然后根据与受害人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当事人的劳动能力、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进行分割,而非均分。本案在调解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情况,分配方案符合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做到了情与法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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