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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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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亲或母亲交流的渴望。探视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探视权就是探望权。

1、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2、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1.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2.三至八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3.八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后探视权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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