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家暴离婚的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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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妇女贫困化理论认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角色导致的家庭分工,给男性带来相应的事业发展、能力增长和社会地位的提高。与此同时,女性在相夫教子的家务劳动中投入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她在社会上的发展。一旦离婚,多年的奉献所带来的,是工作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丧失,以及家庭暴力受害造成其平等协商能力的下降,使她无法平等主张自己的权利,因而导致其离婚后的贫困化。
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财产时,会坚持性别平等的基本理念。会对妇女公平地补偿,以平等体现离婚妇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照顾家庭方面投入的价值。也有助于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和发展。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离婚时,与普通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相比可能面临特殊的困难,应当引起特别关注。
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因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权力失衡或者协商能力悬殊的现象。法院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因素, 以利于女性离婚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工作和学习的能力,找回自信、独立性和自主决策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受害人需要治疗的、因家庭暴力失去工作或者影响正常工作的,以及在财产利益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在财产分割时会得到适当照顾。
受害人向加害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资金支持,或支持加害人开拓事业而牺牲自己利益的,无论当初自愿与否,如果这种牺牲可能导致受害人离婚后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收入减少、生活条件降低的, 在财产分割时都会获得适当照顾。
在家务劳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当事人,在财产分割时也会被适当予以照顾或补偿。
受害人分割共有财产的份额一般不低于70%;针对加害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受害方的份额一般不低于80%。
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论家庭暴力行为人是否已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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