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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权之诉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撤销监护权之诉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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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

被监护人,是指中国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如果被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撤销监护权之诉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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