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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清退函怎么写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屋租赁清退函怎么写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可以为您提供帮助。

房屋租赁清退函怎么写

承租人写清退函时,清退函应该包括出租人信息,清退房屋的原因,承租人清退房屋的期限,到期不清退要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介机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1)因中介机构职员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介公司的职员因过错给承租人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找中介公司承担责任。中介公司作为雇主,不得以职员个人责任为由推脱,中介公司自然也不能声称已将该职员开除而推卸责任。

(2)因中介的过错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中介机构是出于故意而提供了不实的信息,作出了违法的行为,给承租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中介机构应当承担民事或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应当予以赔偿。另外,如果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中介机构双倍赔偿。

(3)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

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以上这些听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清退函怎么写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听律网相关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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