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其他人民调解案例
矛盾纠纷受理时间:2021年10月8日
矛盾纠纷类型:合同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含山县铜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含山县铜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程勇
审稿:含山县司法局 贾宏亮 周继红
检索主题词:人民调解 合同纠纷 含山县铜闸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施工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8日,家住含山县某镇某村的李某某因建房与包工头王某某发生合同纠纷。李某某反映,承包其房屋建造的包工头王某某收了其8万元人民币的工程款,房子还没施工完成就开始撒手不管,为此双方还闹到了镇派出所,虽然镇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口头调解,但是每次调解达成一致后,没过多久就总会有一方反悔,始终没有彻底解决问题。在此期间,李某某曾多次因此事报警,但因双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性质,镇派出所也因证据不足,无法立案。此次,双方因房屋建设施工问题再次发生纠纷,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期望最终化解彼此之间矛盾。
【调解过程】
为保证此次调解的成功,调解员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了解,并邀请镇派出所调解员参与全过程调解。调解员在掌握纠纷全过程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的沟通,由于双方诉求争议较大、矛盾积怨较深,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李某某认为:包工头王某某本来与其约定好2021年10月底全部建好房屋,现在只是建设施工了一半左右,像个“烂尾房”就摆在那里不管,却又去干别人家的活,这种情况就是违约行为;而且认为王某某在施工期间存在多处偷工减料现象。王某某则认为:自己虽然收了李某某的8万元工程款,但已经干完了之前约定的8万元工程款的活,现在因为担心李某某日后再借各种无理要求拒绝支付尾款,遂提出要求李某某先支付尾款6万元,再进行施工;第二,李某某不仅在施工期间多次提出无理的施工要求,且在村子里到处“污蔑”自己偷工减料、施工水平不行等,已经不愿意再继续履行房屋建造合同。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镇派出所调解员及时召开了讨论分析会,并一致认为,此次双方矛盾焦点是“施工标准产生的分歧和工程尾款问题”。于是,调解员在会商后制定了针对性调解方案。首先就“房屋施工标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并约定好写入调解协议中;其次将6万元工程尾款押付在双方都信任的“中间人”赵某手上,待施工结束后,根据房屋建造的最终结算,在双方无任何异议后,经由“中间人”赵某采取多退少补方式将工程款一次性给付王某某。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调解员提出将“中间人”赵某邀请到现场,因为“中间人”赵某也是房屋建造行业的从事者,在房屋施工标准方面更熟悉、更专业,也值得当事人双方的信任。在“中间人”赵某的协助下,当事人双方就施工标准最终达成了一致,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同意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这场因农村建房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1年10月9日,双方自愿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王某某承诺在2022年1月31日前完工,不能如期完成将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2.房屋建造“施工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原有合同约定,对于协议内容未涉及的施工内容按照行业标准执行。房屋前沿外伸1.2米的雨棚,屋面水泥标号325#,每堂砂浆用1.5包水泥。
3.先押6万元工程尾款在第三方担保人赵某手上,待施工完成后,当事人双方在确定房屋交付无异议后,根据工程费用结算情况多退少补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
4.李某某在施工期间不得干扰王某某正常施工。
5.自房屋建成交付后,一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注:不影响房屋主体安全的问题不在范围内)由王某某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调解协议签订后,李某某当场将6万元工程尾款押付给第三方赵某,赵某写下了收款承诺书。
【案例点评】
人民调解作为维护基层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的有效途径。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贴近基层、熟悉民情的优势。在调解过程中要学会集思广益、积极发挥集体智慧,善用外力调解、妥善利用群众力量。在本案中,通过联合调解,在调解遇阻时,适时引入第三方民间力量,妥善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