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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解决潜在纠纷

【案例简介】

最近,我处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接触到一位男士咨询办理遗嘱的当事人。经询问得知,该当事人患有重病,有一处房产,希望办理遗嘱公证。据当事人介绍:他希望去世后,能把房产留给自己的母亲个人所有,为防止以后因遗产产生纠纷,所以希望办理遗嘱。 

遗嘱公证并不是第一次遇到,许多兄弟公证处也遇到过这种咨询,原因多种多样,但是目的却是一样的,预防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和非公证遗嘱。遗嘱经公证后,既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又可以避免遗嘱受益人与遗嘱人其他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

公  证  书

(2021)皖宣敬公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xxx,男,一九xx年四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

公证事项: 遗嘱

兹证明xxx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来到我处,在本处公证员xxx和公证员助理x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右手食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公    证    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二一年二月x日

(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周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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