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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合同公证让老人家老有所居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公证事项:居住权设立合同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刘杰

公证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供稿(单位+姓名):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刘杰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居住权  居住权设立  合同公证  继承   

二、案例正文采集

居住权设立合同公证让老人家老有所居

【案例简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一位年轻的妈妈刘某敏带着两个子女和其公公李某宏来到我处咨询继承公证事宜,公证员接待后,耐心地向他们解答了继承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办理的程序,但在说到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时,老人家则面露难色,表现得忧心忡忡,公证员便借着年轻妈妈给两个孩子喝水、吃零食的空隙和老人家单独叙起了家常,原来,老人家早年丧偶,一直和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并帮忙照顾两个孙儿,儿子前年因病过世,留下儿媳妇和两个子女,老人家也愿意让两个孙儿来继承,但毕竟自己现在年纪大了,两个女儿远嫁外地,不能在身边照顾,考虑到儿媳还很年轻,如果将来再婚,自己放弃了继承权,儿媳不愿意再让他居住在房子里了,那他该怎么办?

公证员在了解到老人家的真实意愿后,建议老人家让儿媳就现住房为老人家设立居住权,并签订居住权设立合同,有了这个合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登记,可以保障老人家老有所居,就可以安心居住在这套房屋内直至死亡。老人家听了公证员的建议后,紧锁的眉头舒展开来,于是赶忙出去和自己的儿媳商量,大家一致同意采用这个办法。

公证员当即为老人家和其儿媳办理了居住权设立合同公证,公证员为他们起草了居住权合同,将居住权涉及房产的具体情况、居住的要求、居住的期限、居住权登记、解决争议办法等条款在居住权合同中均约定清楚,圆满解决了老人家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设的居住权制度,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彰显了国家立法层面的人文关怀,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

【居住权设立合同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21)皖六皋公证字第6215号

申请人:

所有权人(下称“甲方”):刘某敏。

居住权人(下称“乙方”):李某宏。

公证事项:居住权设立合同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向本处提起申请,对前面的《居住权设立合同》进行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甲、乙双方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对甲、乙双方的身份及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甲、乙双方分别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居住权设立合同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另,本处指派核实人员对买卖所涉房屋的权属情况、权利状态进行了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甲方刘某敏和乙方李某宏的身份真实并依法具有签订民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甲、乙双方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前面的《居住权设立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对所涉住宅房屋的基本情况、居住权期限、居住权费用、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要求、装修及维修、居住权撤销与消灭、违约责任等事宜均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所涉房屋位于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刘园路以北柏庄春暖花开小区某#楼某室。

四、经核实,上述买卖所涉房屋系甲方所有,无抵押及查封登记记录。

五、甲、乙双方就《居住权设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以上事实,兹证明甲方刘某敏与乙方李某宏于二〇二一年X月X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设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居住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二〇二一年X月X日

居住权设立合同

甲方(所有权人):刘某敏。

乙方(居住权人):李某宏。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居住权设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住宅房屋基本情况

坐落地址:位于六安市淠河路以东,刘园路以北柏庄春暖花开小区某#楼某室。房屋面积:X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皖(XXXX)六安市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换领不动产权证书不影响本合同效力)。

所有权人:李开华(340825198312134530)与刘应敏按份共有,因李开华逝世,由其两子女共同继承李开华关于上述房产的产权份额,故该房产现由刘应敏、李米乐、李沁文按份共有。

二、居住权期限

1、双方确认,居住权期限以下列第(2)项约定为准: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不固定期限:自2021年03月19日起至乙方去世之日止。

2、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居住权合同。

3、甲方已在上述居住权期限开始之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三、居住权费用

1、乙方取得本合同约定的居住权,应按下列第(1)项约定向甲方支付费用:

(1)乙方无偿取得居住权,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

(2)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共计/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元,居住权登记完成后/日内付清余款。

(3)乙方应按每年/月/元向甲方支付费用。

2、居住期限内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燃气费(6) 居住权涉及的税费(7)卫生费(8)室内设施维修费(9)房产税(10)其他费用。

3、无论乙方有偿或无偿取得居住权,乙方应予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居住权登记手续

1、甲方应在符合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的条件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居住权的登记手续。

2、居住权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居住要求及条件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对外转让、抵押、处分等。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全部或部分出租给任何人使用;

3、在不影响乙方居住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等处分,乙方应予以配合。

六、装修及维修

1、双方均认可并同意按房屋现状移交给乙方,乙方已实际居住并接受该房屋现状。

2、居住权期限内,乙方应经过甲方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及改造,但不得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结构,不得损害房屋使用。

3、居住权期限内,乙方装修房屋或增加房屋附属设施的,装修添附及相关附属设施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4、在居住期间,甲方负责对标的物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发生损坏的,甲方负责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5、如房屋被拆迁,本合同终止,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所有拆迁补偿归甲方所有或处置,除房屋中由乙方添设的设施对应的补偿归乙方所有以外,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其他补偿,但甲方须妥善安排乙方的居住地及生活起居。

七、居住权撤销与消灭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撤销居住权:

故意侵害甲方及其亲属的人身权或者对其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危及住房安全等严重影响甲方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擅自改变房屋的居住用途的或将房屋转让、抵押、处分或出租的;

房屋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过错致使甲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2、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期限届满;

居住权人死亡;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房屋被征收的;

房屋灭失的;

居住权被撤销的;

解除居住权关系的条件成就的。

3、居住权撤销或消灭后,双方应在撤销或消灭之日起及时完成居住权注销登记。

4、乙方应于居住权撤销或消灭之日起及时迁离并向甲方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人民币X万元整:

(1)将房屋抵押、处分等,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2)符合居住权登记条件拒不办理居住权登记超过3个月的;

(3)故意阻碍或影响乙方按约定使用房屋的;

2、本合同解除或居住权撤销与消灭后,乙方逾期交回房屋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市场的租金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用。

九、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并作为诉讼时的送达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甲方

刘某敏

乙方

李某宏

2、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为送达;通过电子邮箱方式的,在发出电子邮件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十、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内容,与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壹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区)

甲方:                                 乙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居住权合同公证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以居住权合同 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及有关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1、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2、居住权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3、居住权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约定的内容应严格履行,若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

2、《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与居住权人相对的合同主体应为房屋所有权人,如房屋所有权为共同所有,应由共有人共同作为合同主体。

3、《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对他人的住宅设立居住权,因此合同标的物应该为住宅。农村宅地上的房屋、政策性住房是否可设居住权,需要在签订合同前去主管机关咨询明确。

4、应在合同中明确居住权的期限、是否有偿。如没有约定居住权期限和是否有偿,则居住权为无偿,直至居住权人死亡才消灭。

5、应在合同中明确住宅使用及装修、维修费用的承担问题。对居住权人来说,其已拥有了该住宅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为保护住宅所有权人的利益,有效保护住宅,建议对住宅装修的限制,维修费用问题等明确约定。

6、居住权解除条件。由于居住权一般期限较长,对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限限制多,从所有人角度考虑,建议就合同提前解除情形进行约定。

7、拆迁的处理。如房屋遇到拆迁,拆迁补偿的分配,居住权人的安置等问题都建议在合同中详细约定。

8、各种税费的缴纳。该住宅所应缴纳的各种物业费、维修基金等应由谁缴纳,都建议在合同中约定。

9、居住权的登记。《民法典》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到主管部门登记是双方必须配合的。登记时间,不去登记的违约责任,居住权撤销、消灭登记的时间,违约责任都建议在合同中予以详细约定。

公证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我已通读并理解以上告知的内容,现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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