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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委托+提存”组合公证  维护家庭财产安全

【案例介绍】2020年3月18日,公证处大厅来了一大家人,簇拥着一对年轻男女。女方表示,他们是夫妻,现因感情破裂,双方拟离婚,约定双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一次性补偿男方人民币13万元整,但现女方要求先离婚再付款,男方要求先付款再离婚,双方争执不下,到公证机构询问有无解决办法。

【公证法律服务方案】:“离婚协议书+委托+提存”

一是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男女双方同意离婚,并约定双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同意委托女方指定的受托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提存条款:“女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男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双方同意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提存于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账户(户名: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账号:XXXX,开户行:工商银行宣城市龙首支行)。在该款项提存到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账户后,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待男女双方离婚登记后,由男方携带离婚证前来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领取该款项。”双方还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受领人领款方式、提存人取回情形及男女双方其他财产归属、债权债务划分等其他条款,该协议书在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是办理委托公证。男方办理委托公证,受托人为女方近亲属,由其近亲属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日后办理提前还款、注销抵押登记、产权变更登记等一系列手续。

三是办理提存事务。依据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女方先将补偿款提存到公证处账户,待公证处通知男方后,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男方再持身份证、离婚证前往公证处,待公证处核实后将提存款项转入男方账户。

【公证结果】根据公证员设计的方案,女方于签订协议书的次日将提存款打入公证机构提存账户,公证机构通知男方,男女双方次日下午前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男方第三天凭离婚证取走提存款。委托公证书也在男方提存款项取走后发送给女方,据悉,现女方已将贷款清偿完毕,产权已过户。

【典型意义】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以往以证换证的公证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适应现如今社会发展需求。现如今,公证法律服务的能力要与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相适应,公证人员应充分了解当事人需求,设计适合于个案的公证服务方案,切实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让公证接地气,切实可行。

【公证员体会】为适应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公证人员在日后办证过程中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转换思想,改变以往以证换证、坐堂办证的官本位思想,认识到公证的法律服务属性;

二是听取群众需求,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来设计公证法律服务产品;

三是加强学习,使自身具备将群众切身需求转化为公证法律服务产品的能力。

(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叶琳)

附件1、离婚协议书及公证书文本

离婚协议书

甲方(男方):XXX,男,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0115XXXX,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龙埂X组XX号。

乙方(女方):XXX,女,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40724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周王村大房X组XX号。

男女双方于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在宣城市宣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男女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地协商,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男女双方同意离婚。

二、男女双方未生育子女。

三、双方共同财产处理

(一)不动产

1、双方名下共同拥有一处房产,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XXXXXXXXXX的房产,建筑面积:110.78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证号: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现归女方所有,因购买上述房产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借款由女方偿还。女方补偿男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双方办理离婚之日,男方搬离该房屋;

2、男方自愿办理委托公证,委托女方指定的受托人XXXX(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30410XXXX)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待贷款还清之日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解除抵押、过户等手续),过户税费由女方承担;

3、女方同意一次性补偿男方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双方同意于本协议书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提存于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账户(户名: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账号:1317086129200214977,开户行:工商银行宣城市龙首支行)。在该款项提存到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账户后,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待男女双方离婚登记后,由男方携带离婚证前来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领取该款项。

如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女方在公证处核实后凭本人身份证取回提存款。

(二)动产:

1、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公积金等归各自个人所有。

2、男女双方各自的物品归各自个人所有。

(三)双方自报无其他共有财产。

四、双方债权债务

除上述房产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借款的债务,男女双方自报无其他债权债务。

五、本协议书自男女双方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公   证   书

                  (2020)皖宣敬公证字第220号

  申请人:

甲方:XXX,男,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0115XXXX,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龙埂X组XX号。

乙方:XXX,女,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40724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周王村大房X组XX号。  

公证事项:离婚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协议书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XXX与XXX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双方登记离婚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2、委托书及公证书文本

委   托   书

委托人:XXX,男,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0115XXXX,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龙埂X组XX号。

受托人:XXX,男,一九六三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630410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狮峰村锅底塘组。

我,委托人XXX与XXX(女,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40724XXXX)系夫妻关系。我与XXX共同共有一处房产,位于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路希达小区XX幢XXX室,混合结构、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字号:皖(2017)宣城市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我和XXX在宣城市敬亭公证处签署《离婚协议书》,并在协议书中约定前述房产归女方XXX个人所有。现我委托XXX为我的代理人,在我与XXX登记离婚之后代为办理如下事项:

一、前往贷款银行代为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并签署相应文件;

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并签署相应文件;

三、向宣城市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上述房产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文件;

四、向宣城市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XXX名下(变更为XXX单独所有)的手续;

五、代为缴纳与所涉事项有关的税费;

六、代为办理与上述房产变更登记的其他一切手续。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均由我享有和承担。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委托人与XXX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失效。

委托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公   证   书

(2020)皖宣敬公证字第221号

申请人:XXX,男,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0115XXXX,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龙埂X组XX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XXX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XXX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3、提存证书文本

提 存 证 书

(2020)皖宣敬公证字第222号

提存人:XXX,女,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40724XXXX,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周王村大房X组XX号。

受领人:XXX,男,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0115XXXX,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龙埂X组XX号。

公证事务:提存

提存人XXX为支付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补偿款,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并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就提存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向其进行了询问,并对申请办理提存事务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

提存人XXX与XXX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在本处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中约定:XXX同意一次性补偿XXX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XXX于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该款项提存于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账户。

提存人XXX于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将离婚协议书中载明的补偿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提交于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现该提存款存于本处提存账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宣城市敬亭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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