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按照上个月劳动者工资来确定的吗?市人社局说,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基数是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不能随意按照上个月的劳动者工资来确定。详见↓
案例:小唐2018年1月与一家酒店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从事客房部主管一职。这个月合同即将到期前,公司向小唐发出书面通知,决定不再与她续签了,并愿意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基数按照她上个月的工资来计算。而上个月小唐刚好请过几天事假,工资比前面几个月要少……单位的这种算法对吗?
责任编辑 邓清元
来源 上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