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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有效期是几年状怎么写(什么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钱还要还吗?)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欠款往往难以追讨,这时候就要通过法律手段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是需要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问题,否则将错失追讨时机。近日,信宜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依法认定原告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需返还款项给原告。

案件回放

2003年,黄某驾驶的客车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客车侧翻压倒行人李某,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黄某与货车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某所驾驶的客车登记在穆某名下,但穆某与黄某签订了《挂靠协议》,约定黄某将车辆登记在穆某名下,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黄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穆某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2512.65元,穆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因黄某未履行判决义务,李某的近亲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穆某于2016年支付了该案赔偿款项,法院于2017年作出结案证明。2021年,因黄某迟迟未返还垫付款,穆某向信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返还垫付的款项。黄某辩称垫付款发生已近五年,穆某未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穆某为其垫付了赔偿款,穆某依法取得向黄某追偿的权利。对于穆某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穆某于2017年取得向黄某追偿的权利,至本案起诉时已届四年,但穆某能够举证证明在此期间曾向黄某追讨,则诉讼时效从其追讨之日起发生中断,因此,穆某起诉时尚未超过诉讼时效,黄某应返还垫付款给穆某。判决后,黄某与穆某均未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积极、及时行使权利,稳定财产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虽然穆某从取得追偿权至起诉时已超过三年,但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内通过合法手段向黄某追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穆某的追讨行为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诉讼时效期间应以穆某向黄某主张权利时重新计算。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撰文】邱茜

【通讯员 】梁燕秋

【作者】 邱茜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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