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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有效期是几年2017年(2017新《民法总则》福利多,诉讼时效由2年延长至3年!)

《民法总则》至今已经实施一月有余,《民法总则》最后一条即206条说: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民法总则》的特殊之处,特殊在于:第一没有废止旧法《民法通则》,第二至今尚没有司法解释就新旧法的冲突和适用予以明确。

相反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3条共三款分别规定: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日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理终结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以违反本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再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的,适用本规定。

△ 图片来源于网络

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容易发生适用冲突且最需要的解释部分,本律师认为应当是诉讼时效部分,《民法总则》第九章共12条是对民事诉讼时效的较之以前甚为尽善尽美的规定,福利厚多,比如延长了诉讼时效,将民法通则2年的诉讼时效增加至3年。

既然增加至3年,那么溯及力问题如何解决?本律师认为根据不同的状况应当有不同的解释。

(1)《民法总则》实施前,2年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应当不再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无论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不受影响。

(2)《民法总则》实施前,2年诉讼时效未届满(无论其中断抑或中止)凡是人民法院于新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重审再审,无论审结与否)均应当适用2年诉讼时效,其起算点一律应当按照旧法规定计算,即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图片来源于网络

(3)《民法总则》实施后,2年诉讼时效跨至新法实施后未届满(无论其中断抑或中止)凡是人民法院于新法实施后才受理的(限一审不含重审,重审按第(2)点)均应适用3年诉讼时效,并且从符合新法规定的起算点开始计算,新的起算点当然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二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当然知道到什么程度也值得探讨,本文不再阐述)。

(4)至于《民法总则》实施后,2年诉讼时效跨至新法实施后才届满或者从新法实施后诉讼时效才起算自然更应当适用3年诉讼时效,就无需赘言了。

以上3点基本囊括了全部诉讼时效冲突状况,既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权利救济也充分考虑了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根据情况颁布相关解释,以利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统一。

文丨周计策律师 公司业务部

文/来源:东友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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