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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家事纠纷中子女抚养的一些问题

一、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要求强制做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亲子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他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判断。

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该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二、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抚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可以受理并作出实质性处理。

三、探视权纠纷如何执行?

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探视。

四、在民政部门主持下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夫妻在离婚后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生效的裁判文书,民政局主持下离婚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就协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法院应予受理。依照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目的,在查明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五、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给予另一方?

从公平的角度来讲,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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