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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害犯和结果犯的上位概念是什么(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准确理解)

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了危险方法型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一、114条可以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未遂犯和基本犯,115条第1款可以理解为实害犯、既遂犯和结果加重犯。

二、具体危险犯的成立要求造成具体危险,即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

三、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过失心理。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可能性,即危及范围不确定,危及对象不确定或不特定。这是一种客观事态判断,而非主观心理判断,要注意与主观概括故意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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