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114条和115条规定了危险方法型犯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一、114条可以理解为具体危险犯、未遂犯和基本犯,115条第1款可以理解为实害犯、既遂犯和结果加重犯。
二、具体危险犯的成立要求造成具体危险,即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
三、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故意心理,也可以持过失心理。
四、"危害公共安全"的含义,是指危险的危及范围无法预料,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可能性,即危及范围不确定,危及对象不确定或不特定。这是一种客观事态判断,而非主观心理判断,要注意与主观概括故意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