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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吃饭就可以不给钱?

“警察吃饭就可以不给钱?”近日,上海。专营蛇类火锅的葛某,把在其饭店吃饭的民警告了法庭,这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5月25日,夏警官到葛某的饭店内谎称自己姓吴并预定包房。次日夏警官一行四人,到葛某的饭店二楼包间吃饭,期间点了一瓶茅台,让服务员出去买了4包香烟,共计消费5688元,但是夏警官仅付300元香烟钱,剩余的钱没有付就走了。
经鉴定,涉案的三条眼镜蛇为舟山眼镜蛇,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物种。
葛某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 2017 年 9 月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而葛某认为自己已经受到了刑事处罚,夏警官吃饭的饭钱应该予以结算,便一纸诉状将夏警官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夏某等人到葛某处就餐系刑事侦查行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驳回了葛某某的起诉。
@伯瞻说法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71条明确,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
而刑事侦查行为确实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但民警以个人身份到餐饮店就餐,餐饮提供了服务,二者就成立了餐饮服务合同,是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吃饭付钱天经地义,本案中的葛某确实构成犯罪,但桥归桥路归路,吃饭喝酒与侦查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也就是采取吃饭的方式去侦查,并非侦查的唯一手段。
笔者点评:吃饭摸底看看是否有犯罪行为,能够理解,但是点了一瓶茅台,不免给人一种“借机”蹭吃喝的感觉。

文/来源:伯瞻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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