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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相关会议上介绍,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他介绍,下一步还将继续加大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司法保护工作力度,包括强化诉讼监督,对侵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坚决监督纠正;推动惩防侵害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犯罪长效机制建设,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教育、医疗、救助管理、福利等机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遗弃、侵害的,必须及时报告。

之所以最高检提出“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是因为近年来性侵、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不断发生,让我们通过四起典型案件了解一下~

典型案件

01韦明辉强奸案

2016年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韦明辉酒后在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某县自家新房门外遇到同村的A某(被害人,女,殁年5岁)在玩耍,遂以取鞭炮为由将A某骗至自家老房门口,双手掐A某颈部致其昏迷后抱到自家责任田内的红薯洞旁,又去老房拿来柴刀、锄头,先对A某实施奸淫,后将其放入红薯洞内,用柴刀切割A某的喉咙并用锄头挖泥土将A某掩埋。

经法医鉴定,A某系被他人掐、扼颈部导致窒息死亡,被性侵时为活体,被切割颈部前已死亡。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奸淫幼女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本案中,被告人韦明辉强奸5岁幼女并致其死亡,挑战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并对韦明辉执行死刑,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性侵害儿童犯罪、最大限度保护儿童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决心和态度。

02张宝战猥亵儿童案

被告人张宝战系天津市某区小学数学教师。

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张宝战多次在学校教室对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学生(时年10至11岁)采取搂抱、亲吻、抚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

被告人张宝战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长期在学校教室对多名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但是,被告人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在学校教室猥亵多名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举报,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由此警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性安全防范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03蒋成飞猥亵儿童案

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蒋成飞虚构身份,谎称代表影视公司招聘童星,在QQ聊天软件上结识31名女童(年龄在10-13岁之间),以检查身材比例和发育状况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线拍摄和发送裸照;并谎称需要面试,诱骗被害人通过QQ视频进行裸体聊天,做出淫秽动作;对部分女童还以公开裸照相威胁,逼迫对方与其继续裸聊。

蒋成飞还将被害人的裸聊视频刻录留存。

典型意义

构成猥亵儿童罪,既包括行为人主动对儿童实施猥亵,也包括迫使或诱骗儿童做出淫秽动作;既包括在同一物理空间内直接接触被害人身体进行猥亵,也包括通过网络在虚拟空间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

网络性侵害儿童犯罪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与传统猥亵行为相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以及被害人年幼、心智不成熟、缺少自我防范意识等条件,对儿童施以诱惑甚至威胁,更易达到犯罪目的;被害目标具有随机性,涉及人数多;犯罪分子所获取的淫秽视频、图片等一旦通过网络传播,危害后果具有扩散性,增加了儿童遭受二次伤害的风险。

本案中,被告人蒋成飞利用社会上一些人崇拜明星、想一夜成名等心态,对30余名女童实施猥亵。

本案的审理反映出,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网络信息管理,以及学校、家庭如何帮助儿童提高识别网络不良信息、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从而更好地防范网络儿童性侵害已迫在眉睫。

04李堉林猥亵儿童案

2018年3月,被告人李堉林(32岁)通过手机同性交友软件结识被害人C某(男,时年13岁),后李堉林通过网络聊天得知C某系未成年人、初二学生。

同月17日下午,李堉林到四川省某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并邀约C某到该房间见面与其发生了同性性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系性侵害男童的一起典型案例。

儿童处于生理发育初期,人生观、价值观尚不成熟,欠缺足够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法律对儿童群体的身心健康应给予特殊、优先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李堉林作为成年男性,引诱男童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伤害儿童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判决其构成猥亵儿童罪,并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向社会公众传递出依法平等保护男童的明确导向,也希望学校和家庭对男童的性安全教育给予同等重视。

对于不断发生的案件,社会各界也广泛关注,专家学者也不断呼吁制订切实有效的方法防范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社会呼吁

在2017年的“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时任全国政协委员的湖南省文联副主席汤素兰也曾提出过类似建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我支持公开性侵儿童犯罪人员的前科信息,并且制定法律法规,让其不能从事易于接触孩子的行业”。

2018年“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胡卫则提到一个案例,施害者通过补习、辅导课程名义性侵学生,仅被解除职务了事。之后,施害者又换了一个地方继续实施性侵。胡卫认为,我国还没有“防火墙制度”,最好的办法是把有性侵前科的人与儿童隔离开来,实施从业限制,并把有性侵前科者的信息公开。

胡卫坦言,性侵犯罪人员危险程度比一般违法犯罪人员更高,所以隔离时间应该更长,需要对其进行更多的监管限制,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适性做法,“在我国的部分发达城市可以先做起来”。

在2019年的“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监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李薇就提到:“对于侵害未成年犯罪,检察机关做了很多方面尝试,比如性侵数据库建设、数据查询制度建设,下一步,还会研究制定性侵的证据标准和程序规范”。

对于涉罪查询以及从业禁止的制度建设,社会各界也密切关注。

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王韵洁提醒说,当前就业市场流动性极强,规避地方性从业禁止制度难度不高。她建议应尽快建立全国性侵犯罪信息查询系统。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员冯昀建言,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应更具“刚性”。他认为,除学校教职员工外,保姆、家教、辅导机构等与未成年人接触频繁的行业都应纳入“验身”与“拉黑”范围,实行“凡入职必查询”。

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建议,虐童等针对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犯罪信息应纳入入职查询范围。此外,她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应一同努力,做好普及性教育、安全防护常识等工作。

面对屡屡见诸报端的性侵未成年人事件,各级政府、检察机关等部门也纷纷探索相应制度,筑好未成年人保护“防火墙”。

全国各地积极尝试探索类似制度

01浙江慈溪

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司法出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在其刑满释放后或者假释、缓刑期间,通过发文各单位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随时查询。

02江苏淮安

2017年12月1日下午,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召开淮阴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及从业禁止启动仪式。

淮阴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4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对4名犯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更为引人关注的是,在刑事判决生效一个月后,将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并禁止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此举在江苏省尚属首次。

03广东广州

2019年3月初,广东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整合本辖区内106名性侵、拐卖、拐骗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资料,研发了广东首个“未成年被害人已决案件查询系统”,使涉未成年人行业通过“一键查询”,将不适宜从事涉未成年人行业的人员“挡在墙外”。

04上海市

2019年7月,上海市出台《关于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涉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旨在健全完善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的招录与管理机制,强化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预防。

实际上,2017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就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

除此以外,湖北武汉、重庆、南京、丹阳等地都出台了类似政策。因此此次最高检提出的“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正是在各地探索基础上的制度建设。

来源:综合自新华社及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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