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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选举的基本原则)

普遍性

1、享有选举权条件:18周岁、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

3、人身自由受限制,经选举委员会和执行机关的决定可在流动投票箱投票。可以回去的是三种:受拘役、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者可回原选区投票。但是,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平等性

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乡比例是1:1。

直接间接选举并用

1、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2、地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秘密投票

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可委托选举,如果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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