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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2款过错推定责任条款的规范意义)

一、过错推定责任的地位

侵权责任关系中,主观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个方面。

过错责任原则包括特殊形式即过错推定责任。

也并称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2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三、构成要件

过错推定责任中的行为人侵权责任仍然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四、被侵权人证明责任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被侵权人只需证明侵权人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法律推定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五、行为人免责抗辩

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行为人可以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侵权责任。

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一般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在此不表。

六、过错推定责任的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1165条2款不是完全性法律规范,不能直接适用该款规定处理民事侵权案件,而需适用法律其他条款的规定。

例1: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248条。

例2: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88条。

例3: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责任,适用《民法典》第1199条。

《民法典》第1165条2款虽不能单独、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但仍有法律意义,包括对归责体系的完善、过错推定责任具体情形的统领、法律适用的指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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