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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建筑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在某小区11栋楼下公共道路上卖菜的王先生,不幸被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伤。王先生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778.62元。经鉴定,王先生因意外致左足损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为3000元,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且花费鉴定费2200元。

经查,该小区由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王先生遂将该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2万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王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外墙楼下具有安全隐患,且该区域严禁摆摊设点。王先生长时间在该区摆摊卖菜,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且物业公司及时对外墙进行了维修维护,尽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物业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物业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遂判决由物业公司承担王先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于本案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片源自网络)

【律师提醒】

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损伤的悲剧事件频频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如果物业公司无法举证其自身不存在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平时要切实做好相关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等工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整改并进行记录与登记,以避免发生类似的坠物伤人事件。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过错推定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作业区域的致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害责任】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致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林木致害的责任】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责任和窨井等地下设施致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来源:法律小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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