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诉〔2021〕Z25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恒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驾驶皮卡车至安康市恒口镇长胜村大香公路约3公里处,在车上容留赖某某、刘某某、付某某吸食毒品。
2017年9月,被告人姚某某驾驶卡车至恒口镇恒月花园河边,在车上容留赖某某、付某某吸食毒品。
2017年10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恒口镇农贸街中段巷其租住处容留赖某某、付某某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丽娜
(院印)
2021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光盘15张、电子卷1张;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