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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延期交房90天国家规定(因疫情和重大气候原因顺延交房,如何确定期限?)

作者/徐杨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5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宏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主要约定:第三条:总房款1498729元,首付款458729元于2019年4月5日前支付,余款104万元,办理按揭贷款。第十一条: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11月7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关于主合同逾期付款责任的补充约定:第五条3、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出卖人可据实延期:(1)主管部门通知的停水停电(2)政府部门需要的各项管制(3)因气候原因无法正常施工……(8)不可抗力。第六条关于主合同逾期交付责任的约定:1、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但为了保障房屋质量,买受人同意给予出卖人30日的交付延展期。2、(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原告按期履行了付款义务,截止2021年7月31日,原告偿还银行贷款118353.34元。

2020年1月24日山东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并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前复工。3月7日24时调整为二级响应。3月11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工程监理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低风险地区全面推动工程项目复工,监理企业全面进场复工。2019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多次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并启动应急响应。2020年7月30日、2020年12月29日、2021年3月9日,被告先后张贴延期交付告知书,因疫情、环保、降雨等原因不能按期交房,最后一次告知书载明,交房日期2021年6月30日前,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因某宏开发商逾期交房,张某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交纳的房款458729元及利息、已经偿还的贷款118,353.34元。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返还原告已交纳的购房款458729元及利息;

三、被告返还原告已偿还的银行借款118353.34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至今未能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被告主张因为疫情和重大气候原因顺延交房时间,那么顺延时间应如何计算?

一、因为疫情原因顺延的交房时间应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4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的规定,虽然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但履行期限的变更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结合山东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直至3月11日发布低风险地区全面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的通知,该期间共计47天。

二、因为重大气候原因顺延的交房时间应如何计算?

原、被告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政府部门需要的各项管制以及因气候原因无法正常施工的天数予以延期进行了约定。故,被告要求扣除该停工天数,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扣除天数的多少,应根据实际停工程度及实际停工天数予以认定。首先,经统计,2019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发布I级应急响应31天,II级应急响应71天,III级应急响应8天。根据三个不同等级的不同应急措施,I级响应措施包括“全市范围内停止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作业”,故对I级响应措施所对应的天数应予全部扣除。II级及III级响应措施相对I级较少,建筑工地的所有工作并非全部禁止施工,且考虑建筑工地实际施工情况,II级及III级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并未全部停止。故对该期间天数,法院以50%比例予以扣减。经计算,扣减天数为39.5天((71天+8天)×50%)。因重污染天气导致政府部门管控扣减天数为70.5天(31天+39.5天),扣减天数为71天。

综上,双方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0年11月7日,扣减上述顺延天数118天(47天+71天)及交房延期的30天后,被告交付房屋的最后期限为2021年4月5日。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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