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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的规定(企业所得税中的业务招待费怎么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概述

纳税人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

内容

1.业务招待费支出

(1)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等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额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填申报表报要求

会计实务中,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或待摊的办法。税法则对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了明确的税前扣除标准,即根据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原则进行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差额应进行纳税调整,属于水久性差异。同时纳税人列支业务招待费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纳税人应能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案例/解析

某企业2020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元,其他业务收入2000元,营业外收入200万元,股息、红利收入300万元。本年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400万元,在销售费用中列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300万元。

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扣除额为420万元(700×60%)。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为:2000+2000+300=22300(万元)

按销售收入5‰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数额为11.5万元(22300×5‰),由于111.5万元<42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为115.5万元,应纳税调增588.5万元(70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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