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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住宅区有12家住户(低层不同意安装电梯,将高层12户诉至法院)

加装电梯,如果低层和高层意见不一致怎么办?

广东一小区某栋楼梯楼房总共有15户居民,其中12户业主都同意加装电梯,但是低层有的业主却不同意安装。在取得行政许可,开展加装电梯施工并投入使用后,低层一户以侵害相邻权为由,将高层12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共同向其补偿4万元。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佛山市高明区某小区涉案楼房共有15户单元房,其中,曾某东等12户业主同意对涉案楼房加装电梯,202房业主郑某贵、郑某华等不同意加装电梯。

曾某东等12户业主对电梯加装费用筹集达成一致意见外,还约定如遇到不同意加装电梯业主打官司,产生的赔偿费由12户业主平均分摊。

涉案加装的电梯于2019年11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开展施工并已投入使用。

郑某贵、郑某华认为,曾某东等未经其同意在原有步梯旁边加装电梯,加装电梯的行为侵害其相邻权,妨碍其居住房屋的采光和通风,降低其居住环境的舒适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曾某东等共同向其补偿4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郑某贵等作为不同意加装电梯的住户,应充分尊重楼房多数住户对加装电梯便利出行的实际需求,对加装电梯造成的居住舒适度不利影响应有必要的忍让。但涉案楼房在加装电梯后客观上对郑某贵等居住房屋的日照、采光造成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损害其日照、采光方面的权利。故同意加装电梯的住户应对不同意加装且权益受损的住户给以适当补偿。

结合加装电梯的方位以及郑某贵等房屋受影响程度,判决曾某东等12户分别向郑某贵等补偿2000元。

典型意义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一项惠民工程,有助于改善老旧楼房整体居住条件,提升社区居民生活幸福感,也容易因高低层住户诉求不同而产生矛盾纠纷。

本案妥善处置因加装电梯导致的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冲突,既依法确认多数住户加装电梯便利出行的权利,也注重保护因加装电梯致使权利受损的少数住户利益,促进相邻各方和睦友好,构建和谐、友善、团结的社会主义新型社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林晔晗、汪育玲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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