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赵律师解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9条)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赵律师瞎扯《道德经》经典名句之四十六:和大怨,必有余怨;报怨以德,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不责于人。故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

译文:很大的愁怨,就算调解,也还是会有余怨留在心中;用德来报答怨恨,这怎么可以算是妥善的办法呢?因此,有道的圣人保存借据的存根,但并不以此强迫别人偿还债务。有德的人就像持有借据的人那样宽容不索取,没有德的人就像掌管税收的人那样苛刻刁诈。自然规律对任何人都没有偏爱,永远帮助有德的善人。

这是七十九章的内容,结论就是‘天道无亲,常与善人’。也就是有德行善之人,老天都要帮助你。好理念!

今天解读第六十九条。这是新增的关于证人出庭的规定。本条的解读方式仍然是逐款解读。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该条款是对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义务的明确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在性质上与举证行为相同,所以也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提出申请。所以,第一款就是要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也就是,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定要以申请书的形式表达出来,时间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举证期限怎么规定的,此前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各位根据该条的规定予以把握。

2、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这是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格式内容的要求,专业人员一定要学会,赵律师简单写一个范本吧。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因(××××)……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请你院通知×××出庭作证,以证明……(写明待证事实)。

证人基本情况:证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证人出庭的事实和理由,主要写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以上格式是本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结合本条的规定起草的,供大家参考之。由此可见,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也基本上把当事人请求证明的基本事实做了复述,当然最终事实还是要根据庭审的询问最后确定,不过申请书还是能起到部分先入为主的效果,所以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还是需要认真写的。

3、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这是人们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形。九十六条第一款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里面还有民诉法五十五条的内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当然,这个民事法2017年有修改,而民事法院司法解释还是2015年的,有没有不协调的地方,赵律师没有详细对比,各位小伙伴们可以做一下这项工作。

好了,六十九条搞定,收工!

国晖数据法律实务研究中心致力于数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实务的研究,主要业务范围为:

1、常年信息合规法律顾问;

2、专项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数据合规顾问;

3、数据专项行政听证、行政争议解决;

4、互联网、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民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

5、个人信息处理合规评估、维权;

6、数据合规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实务培训

文/来源:数据法律实务研究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yb0ajxe2@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lalmwl.com/falv/7101.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