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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大合唱搞笑(你以为自己很幽默?恶搞《黄河大合唱》,是无知更是违法!)

今年是建党一百周年,在这个苦难辉煌的历程中涌现了无数的英雄人物和红色经典作品,但是曾经有段一时间网络上出现了污蔑英雄,篡改历史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的爱国情感,为此,从中央到地方开展了一系列的网络环境整治工作。今天将关注恶搞抗日歌曲的案例。

《黄河大合唱》是大家非常熟悉的抗日经典曲目,创作于抗战时期的1939年3月,由光未然作词,冼星海作曲,一共分为八个乐章,作者以黄河为背景,热情歌颂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光荣历史和中国人民坚强不屈的斗争精神,痛诉侵略者的残暴和人民遭受的深重灾难,广阔地展现了抗日战争的壮丽图景,并向全中国全世界发出了民族解放的战斗警号,从而塑造起中华民族巨人般的英雄形象。

2018年初,网络上陆续出现了很多恶搞《黄河大合唱》的视频,这首抗战歌曲,被表演者以各种方式全程“恶搞”,成为各公司年会或晚会的热门节目。然而这些恶搞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颠覆了社会基本价值准则和民族文化认同,对全国人民的爱国情感和信仰造成了极大的伤害,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网络舆情发生后,文化部高度重视,立即部署了清理整治工作

2018年1月31日,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接到任务后成立了专案组,组织精兵强将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过调查,执法人员发现,在网络上传播的多个恶搞版本中,有一个版本叫《年终奖》的音乐MV,画面中30名男女演员身着礼服,头带熊猫图像的帽子进行合唱,还有一名身着燕尾服的指挥,舞台背景横幅显示“某某剧组新年晚会”,合唱的歌曲是以《黄河大合唱》第七章《保卫黄河》原曲调为基础,填写新的歌词,调侃公司的年终奖金,视频尾部滚动出现了“成都某传媒公司出品”等字样,以及所有演员和工作人员的名单,根据这些证据,执法人员初步锁定了目标。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网站,以及在腾讯视频、网易音乐、哔哩哔哩等互联网平台的注册账号进行了网络勘察,发现该公司在网络上还发布了《装逼阵线联盟》、《快还我钱》、《加班狗版伤不起》、《炒股之歌》等60多个音频或视频格式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这些产品的内容都是改编自很多流行歌曲,但是并没有发现《年终奖》。

2018年2月1日,执法人员对成都某传媒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负责人叶某以及多名员工在接受调查询问时,均承认互联网上文化产品是该公司安排员工改编、表演、制作后上传到互联网,但否认上传了《年终奖》这个产品,并解释说可能是员工私自上传的,和公司没有关系。

为了进一步核实该公司上传《年终奖》的行为,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通过文化部协调了腾讯视频、网易音乐、哔哩哔哩等互联网平台,获取了该公司在各平台的注册账号信息以及文件的上传和删除信息,发现上传至哔哩哔哩的文件中含有《年终奖》,上传时间为2017年3月,删除时间为2018年1月。

经过详细周密的调查取证,整个事件的真相最终还原。成都某传媒公司以影视制作为主要业务,该公司投资制作了一部以熊猫为主题的动画电影,准备在2018年6月期间发行,为了开展前期互联网宣传推广工作,该公司自2017年1月陆续制作了多部含有熊猫元素的音乐MV和歌曲音频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并上传至各互联网平台。该公司定期分析以上产品的网络传播情况,并不断增加新的作品。在网络舆情发生后,该公司安排员工将各互联网平台有关《年终奖》的内容进行了删除。

最终,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认定成都某传媒公司在未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制作了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年终奖》,并在互联网进行传播,构成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违规行为,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21条的规定,给予了该公司警告和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解读嘉宾

成都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执法监督支队 副支队长 陈志强

工作人员 肖梅

1 什么是互联网文化产品?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以及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 什么是互联网文化活动?

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二是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是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3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需要在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哪些许可?

从事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这里的经营性是指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从事非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办理备案手续,这里的非经营性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四川省境内的单位可以到位于草市街的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的文旅厅窗口办理。

4 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含有哪些禁止内容?

我们常见的禁止内容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本案中,《年终奖》就是含有危害社会公德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5 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禁止内容是否构成犯罪?

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肯定会被文化行政部门处罚,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情况。比如互联网文化产品中存在淫秽内容,并且达到了两高关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定罪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将会把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6 改编他人的作品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需要对他人的作品进行改编,那么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可以依照双方约定或者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如果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就改编其作品,将形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另外改编原著后创作的新作品不得含有禁止内容,在出版印刷环节还需要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物管理方面的规定。

7 互联网文化单位如何做到规范经营?

大多数互联网文化单位都是守法的,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违规的意愿,但是在具体的经营活动由于员工素质、内部管理、法律意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客观上形成了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中的这家传媒公司,他们当初只是单纯的想通过《年终奖》这个节目产生的网络效应,推广公司的其他影视作品,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恶搞了红色经典,造成了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互联网文化单位要防患于未然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认真学习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二是通过内部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业务水平;三是建立内部的自审机制,严格审查创作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8 日常生活中,群众如果发现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该如何处理?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这其中的个别产品在内容上就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又污染了网络环境,大家要增强法律意识,站在文化安全的高度,参与到净化网络环境的行动中来。

如果发现了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首先需要对内容进行初步的判断,然后对相关的禁止内容进行截图或者录屏,拨打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向举报受理人员说明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并提供之前获取的图片或者视频,以便执法部门开展后续的调查取证工作。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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