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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辱骂他人,行拘!)

2021年12月9日12时许,镇雄县公安局芒部派出所接到辖区村委会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堵住村委会大门且在村委会大吵大闹,请求出警。接警后,派出所立即部署警力前往处置。然而,民警还未抵达村委会,半路遇到了来派出所自首的违法行为人张某平(男,53岁,芒部镇人)。

经询问,张某平如实交代了其违法事实。2021年11月,张某平意图在自家基本农用地里修建猪圈,因其农用地靠近河流,且按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不允许修建住房及相关住所,加之张某平不具备修建房屋的各项手续,村委会工作人员已多次上门告知张某平不能违规修建猪圈,但张某平仍然不听劝阻,暗自修建了一座约30平方的猪圈。张某平将猪圈建好后,因属于违规建筑,被镇雄县自然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法拆除。猪圈被拆除后,张某平多次到村委会胡闹,要求工作人员批准其在基本农用地里修建猪圈并开具证明。12月9日12时许,张某平驾驶一辆电瓶三轮车再次来到村委会,将电瓶三轮车横向停放在村委会大门口,堵住人员进出,且在村委会院坝内满口污言秽语、大吵大闹,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其注意言辞,张某平不但不听劝,反倒变本加厉辱骂工作人员。

目前,违法行为人张某平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镇雄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警方呼吁:广大群众要自觉提升文明素养,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同时也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树立法制观念,正确表达诉求,做遵纪守法的公民,绝不可因一时情绪冲动,弃法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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