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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我司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形式确定,并通知受托行。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贷款使用方式、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 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托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分析与判断。

第九条 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 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 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 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 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根据银行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合理,还款是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采取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证的合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六条 风险经理撰写信贷审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 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或者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 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门作为客户经营、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构的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及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行还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 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 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财务、行业等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债、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 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有较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

(八) 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主要股东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 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化,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 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得借款人签收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授信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判断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借款金额的70%,展期的担保条件原则上应有所加强。签订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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