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老师(17年经济法基础授课经验)
一、纳税人
在中国领域和管辖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征收环保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二、征税范围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工业)等应税污染物。
下列情形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纳环保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保税。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储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保税。
三、税率
1.定额税率。
2.计税单位: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
固体废物:每吨;
噪音:超标分贝。
注意规定:
—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四、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2.应税水污染物: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
3.应税固体废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4.应税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
五、应纳税额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月)。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七、征收管理
1.征收机关:税务机关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3.地点: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4.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的按次申报缴纳。
5.按季申报缴纳的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