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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包括(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有哪些规定?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四种方法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其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计算方法和顺序为: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未安装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不能按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顾 闻 徐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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