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案号

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2021黑龙江(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7日

哈尔滨市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纾困的政策措施

  为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在持续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哈尔滨市关于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21〕14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疫情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持续减税降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全额返还2021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超出国家、省稳岗返还规定比例的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专项补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持续减免房屋租金。对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前已承租市、区县(市)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免收2022年3个月房租或再免费延长3个月租期。对入驻小微企业给予减免租金的市级(含)以上产业园区、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入驻企业上年度月平均租金给予一次性2个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减免小微企业房租总额。对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的,只享受一次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持续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住房公积金,缓交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任单位:哈住房公积金中心)

  四、持续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物流、制造业等5个行业实施重点支持对象名单制管理,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担保费率由1%降至0.5%,市财政出资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免收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哈尔滨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五、持续帮助稳岗就业。发挥国有企业稳岗就业积极作用,疫情期间国有企业原则上不裁员,并创造条件吸纳更多社会就业。对2022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小微企业,招用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含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对个人创业的,给予最高额度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并给予全额贴息,原个人承担的利息由市财政承担。(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区县市政府)

  六、持续推动餐饮行业加快复苏。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发展餐饮新业态。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经营困难的餐饮商户实施扶持政策,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用,对2022年4月至6月给予平台餐饮商户补贴金额合计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电商平台实际补贴总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七、持续支持企业信用修复。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行政处罚违约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营商环境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推动尽快重塑企业信用。(责任单位:市营商环境局)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责任单位要于本政策措施发布之日起7天内制定公布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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